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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法国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5 03:02:22 人浏览

导读:

略谈法国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中国法学硕士、法国巴黎第一大学社会法硕士、法学博士生郑爱青一、法国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分工及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角色在法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统属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社会法领域,带有私法公法化的特点。法国劳动法
略谈法国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中国法学硕士、法国巴黎第一大学社会法硕士、

法学博士生 郑爱青

一、法国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分工及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角色

在法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统属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社会法领域,带有私法公法化的特点。法国劳动法的出现和发展是从19世纪开始的,社会保障法的出现可以追溯得更远,但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则是伴随着法国第五共和国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1945年颁布重建社会保障制度的法令而逐步脱离传统劳动法范畴,发展成为适用主体更广泛的社会保险法,包括适用于工商业雇员、农业雇员、个体雇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济等内容组成庞大复杂的法国社会保障法体系。因此,从调整对象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有明确分工的,共同构成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分支。法国现代劳动法只调整基于劳动雇用而产生的个人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它不再包括社会保险法的内容。显然,两者的调整对象有交叉,社会保障法调整的关系主体更广。从法律依据来看,劳动法有自己的《劳动法典》,社会保障法也有自己的《社会保障法典》。从处理纠纷的司法机构来看,他们都有各自特定的第一审法院,劳动法案件第一审是劳资争议委员会,法官是由雇主协会和工会组织经民主选举产生的非职业法官;社会保障法案件第一审是社会保障法庭,由职业法官组成,如果当事人对保障机构的决定不服,首先得经过和解委员会的和解程序,才能在提起第一审司法程序。

法国劳动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具有特殊独立的地位和角色。如同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其他国家一样,劳资关系问题是法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所在。这种矛盾不能激化,只能协调,只有使劳资关系协调发展,才能有社会进步。而历史事实证明,劳动法在这方面就可以发挥其独特作用。关于这一点,我们从法国巴黎第一大学社会法系主任著名的Francois GAUDU教授的阐述中可以得到确认。Francois GAUDU教授从两个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这个问题。首先,他认为,劳动法的存在和特殊性在于它可以平衡劳资关系,起到保护劳资关系中弱者的作用。根据法律,人人自由而平等,而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打破了这种个人之间的平等,在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确立了从属关系,即劳动者要依从与雇主,服从雇主在劳动中的指挥和安排。虽然这种从属关系在其他关系领域也存在,如公务员、军人等也要服从于一个上级,但是,在劳动关系领域之外的这种从属关系的性质是不同的,它是存在于个人和代表人民整体利益的国家政权之间的,而非私人性的个人之间的从属关系。因此,劳动法的产生和存在就回答了雇员与雇主之间存在的不平等关系所产生的问题,劳动法保护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弱者雇员一方;劳动法承认雇员的集体结社权,保护雇员组建独立的工会组织,以建立雇员与雇主之间力量的平衡。可以说,雇员与雇主之间的从属关系、不平等关系,通过劳动法对罢工权的确认、对员工代表职权的保障等等法律强制规定而得到补偿。

其次,Francois GAUDU教授认为,劳动法曾经是第一个调整“合法利益冲突”的私法分支,担当了特殊的角色。在一般的诉讼中,通常都是一方有罪,另一方是受害者(如在刑法上),或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无过错(如在民商法上),这方面的法律也总是保护一方(受害方或者无过错方),制裁另一方(有罪方或者有过错方)。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还存在着双方利益都受法律保护又都互相矛盾的领域,这就是劳资关系领域:雇主想要他的企业盈利,而雇员想改善自身的生活条件,双方哪个的想法也都不违法,但是它们却是互相矛盾的、冲突的,即一方利益的增多,就意味着另一方利益的减少。如果把这种利益的矛盾和冲突看成是敌对的话,那么在法律上就会采用处理敌对阶级之间矛盾的方法,最终就会不可避免地爆发战争;如果把这种利益的冲突看成不是敌对的话,那么就是以实现双方力量平衡的方式,通过劳动法来调整双方利益的冲突、协调这对矛盾,既使资方满意,又使劳方利益受到保护。因此,劳动法是调整雇主与雇员之间“合法利益冲突”关系的法律手段,是旨在建立协调的、平衡的劳资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上述法国著名学者关于劳动法在社会关系调整中的作用和地位的认识,可以启发我们认识到,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任何一个社会中,劳动法都是一个必须的、重要的法律部门,因为只要劳资关系或劳动关系带有利益冲突的特点,劳动法就有存在的必要,并且由于劳资关系或劳动关系的状况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否,所以劳动法调整机制的重要性应当是不言而喻的。

二、法国有专门的《劳动法典》

法国是成文法国家,更是实行法典化制度的国家。在社会法领域,分别有劳动法典和社会保障法典。法国《劳动法典》由劳动方面的法律、条例和规定三编组成,分别用大写字母L、R、D表示,这三部分按照先后顺序编排,即“法律编”在前,“条例编”在中间,最后是“规定编”。每一编内部,按照内容共分九卷:第一卷“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二卷“关于劳动的规范”(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条件的规定);第三卷“就业与安置”;第四卷“工会与参与”;第五卷“劳动冲突”;第六卷“劳动监督与检查”;第七卷“对特殊行业的规定”;第八卷“适用于海外领地的规定”;第九卷“继续职业培训”。劳动法典的第一条款都由一位大写字母或L或R或D和几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大写字母代表立法的层次,即是法律是条例还是规定,阿拉伯数字的第一位数表示是第几卷的内容,第二位数表示第几篇,第三位数表示第几章,第四位数表示第几条,第五位数表示第几款,如L124-2-1,表示是法律编的第一卷第二篇第四章第二条第一款。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数字并不表示法律条文的数量。

法国的劳动立法数量很多,在欧洲国家中是首屈一指的。每届政府上台都要进行劳动立法,以推行本届政府在竞选中对劳资社会伙伴的承诺。尽管如此,判例在法国的法律实践活动中也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劳动法典》中的条文一般都是用提炼的、概括性的语言来表达一项原则性要求,判例则一方面为这些抽象的、笼统的规定提供了具体诠释,使法律条文更容易理解和落实,另一方面,也在某种程度上为某一法律条文的应用提供了司法解释。因此,法典的编撰者总是把相关的判例放在有关条文的下面,作为对该条文的理解和应用实例。占有和掌握劳动法判例是在法国进行劳动法研究的必备条件,任何一篇劳动法论文都要引用很多判例进行论说,或结合实际问题对判例进行评析。劳动法方面的判例主要是来自法国最高法院社会庭的判决,此外,还有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关于劳动方面问题的涉及。

三、法国有专门的劳动司法机构

法国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还表现在它的司法机构的特色上。与中国、美国存在的较为发达企业内部劳动纠纷调解机构相比,法国劳动争议案件很少通过企业内部调解处理,基本上都是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法国建立了一套独特的、具有历史传统的劳动争议司法处理机构。

劳动争议的第一审司法机构是劳资争议委员会(在名称上,并没有使用“法庭”或者“法院”的字样,而是使用“conseil”即英文的“council”),这一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是法国劳动司法最显著的特色所在。该委员会受理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所有个人性的劳资纠纷,不处理集体争议。委员会实行完全对等的劳资双方制,由雇员和雇主从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推荐的代表名单中经民主程序每五年选举产生,因而,在该委员会审理案件的法官都是非职业法官。委员会设立和运作的资金完全来自国家财政,实行当事人免费诉讼。委员会的地理设立与一般的民事法庭设立相对应,目前,法国全国共在271个劳资争议委员会,法官14646名。每个劳动争议委员会分为五个审判庭,分别是:农业、工业、商业、其他和干部编制审判庭,每个审判庭至少有8名法官组成,劳资代表对等,如果在判定案件时,正反两种意见票数相同时,必须由一名民事法庭的法官来决断。法律要求该委员会审理劳资争议必须先进行调解程序,并制作调解笔录,在调解不成的基础上在由法官进行判决。当事人对于该委员会判决不服的,如果诉讼标的超过一定数目(每年修改一次,如1999年规定22000法郎),可以在收到判决后的一个月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如果诉讼标的没有超过法定数目,劳资争议委员会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能再上诉。作为雇员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不必请律师,而由一名工会干部或者在同一行业、单位工作的其他雇员,甚至其配偶来协助他出庭参加诉讼。

法国的法院系统分为两部分:司法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处理劳资纠纷的机构属于司法法院系统。法国司法法院系统的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都专门设立社会庭受理劳资案件的上诉。法国最高法院社会庭只是审理适用法律是否得当,而不就事实进行再审。

在劳资案件的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民事诉讼规则,但是为了适应劳资案件的特点,法国建立了适用劳资案件的特殊的举证责任规则和紧急审理程序。在搜集证据方面,不拘泥于民事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法典》明确规定,如果在证据上存在疑问,就从有利于雇员的角度出发来认定事实,同时,赋予法官在搜集证据方面以主要责任。劳动法典规定每个劳资争议委员会都要设立由两名法官组成的紧急审判庭处理有重大损失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混乱的劳资冲突案件。

三、劳动法在法国劳资关系运行实践中举足轻重

劳动法的应用实践活动非常重要,因为劳资劳资双方是明确的“社会伙伴”关系,劳资对话、劳资谈判是整个社会劳资关系中的中心问题。无论是雇主或雇主协会,还是各个工会组织,都有自己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专家。劳资双方集体谈判的代表必须精通劳动立法和社会立法。对于政府出台的每一项社会立法,他们往往是最先做出反应的专业人士之一。另外,按照法律规定,企业中的员工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委员会代表都有权接受规定的培训,以满足其代表员工或会员利益的职务要求。

四、在法国,劳动法的教学、科研活动是整个法学教学、科研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国的高等教育制度与我国不同。大学二年后有一学位称为DEUG,大学三年后的学位称为LICENCE,大学四年后的学位是MAITRISE,大学五年后的学位是DER(一般称为博士预科,更理论性。相当于我国的硕士学位)或DESS(更接近实务),下面就是博士学位DOCTORAT。

在高校教学方面,劳动法是和其它法律分支一样对待的。法国主要大学的法学院都设有社会法系,这些法学院,从大学第一年起直至博士阶段都设有社会法方向,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学生在大学阶段,侧重点是劳动法的一般制度学习,课程除了包括主要法学专业课程外,还安排与经济、社会、劳动相关的课程;在DER或DESS即硕士阶段,侧重点是社会法特别是劳动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的学习和研究;在博士阶段,就是对劳动法或社会保障法的某一个特别方面进行研究。社会法专业学生的毕业去向,包括政府部门(另外需要考试)、律师事务所、 工会组织、企业法律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各类咨询公司、高校等。笔者接触较多的法国巴黎地区著名大学,象巴黎第一大学、巴黎第二大学、巴黎第十大学,它们的法学院都设有社会法系和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专业,并且在社会法领域的教学和研究方面颇具盛名。其他的著名大学,如马赛大学、里昂第三大学、里尔大学、南特大学等等大学的法学院都设有社会法系,并拥有著名的社会法领域的教授和学者。

在法国,社会法领域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专业的研究也非常活跃,全国有这方面的学术杂志几十种,研究的课题既有深度又有广度,既有理论问题的探讨,又有实务的分析论证。学术研究气氛很新鲜,每每法国最高法院社会庭有重大案例,总有社会法专家学者进行评论和讨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各类研究团体经常就现实问题召开研讨会,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气氛民主。笔者感觉这一领域的研究活动非常“与时俱进”。另处,研究促进立法,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也常常反映到政府的立法之中,如巴黎第一大学著名劳动法教授Lyon-caen于1990年为当时的劳动部长撰写的题为“劳动中的公共权利和自由”的研究报告,提出了很多关于职业中的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问题和立法建议。后来,该报告中的很多内容都在有关法案中得到了体现。

法国社会法领域的研究成果也非常丰富。主要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材每年都要出新的版本,每年的新版本中都收录了最新的立法和判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方面的专著不断推陈出新,反映最新的劳资关系领域的研究动态和成果。

总的来说,由于法国劳动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都比较完善,所以他们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劳动立法及其实践活动不仅仅反映了当届政府推行的劳资社会政策和所期望达到的社会目标,更重要的还在于,它们可以渗透到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和工作之中,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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