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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法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4 17:42:03 人浏览

导读:

【说明:本文是2005年我在某警官学校(院)工作时一个讲座的记录稿,内容是通过一个案例来让大家认识一下法律责任。后应约整理为三千六百余字的文章,刊登在《法律之友》2005年第六期师说栏目里(P.6、7、8)。原先好多文章均已散失,现在能找到这篇写得虽比较粗糙的文章,

  【说明:本文是2005年我在某警官学校(院)工作时一个讲座的记录稿,内容是通过一个案例来让大家认识一下法律责任。后应约整理为三千六百余字的文章,刊登在《法律之友》2005年第六期‘师说’栏目里(P.6、7、8)。原先好多文章均已散失,现在能找到这篇写得虽比较粗糙的文章,也把它发在这里,是以免再遗失,想留个纪念。朋友们时间宝贵,可不必浪费时间来阅读。】

  法律责任是“法律”与“责任”的合成概念。它在法学上通常是这样来定义的,即:“法律责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者接受惩罚的特定义务;亦即由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的。就是说人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违反义务即构成“违法”。从“约定”的形式看,约定,是平等主体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而订立的合同,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自己“设法”,或者说是为自己设定义务。由此,我们对法律责任的概念的认识,可以从这样两个方面来进行理解。其一,法律责任是由法律的规定而导致的法律义务;其二,是由法律事实(违法或违约)而引起的法律义务。在法律责任的具体构成上,可以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中,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又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和依据,是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前提。

  对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世界各国都是由国家特设或者授权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的。例如在我国,违法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权,就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权,就属于公安、工商、税务、环保等有特定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适用法律认定归结法律责任,还必须遵守归责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责任法定原则(例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等),因果联系原则(即“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责任相当原则(即“罪责均衡”“罚当其罪”)和责任自负原则(即凡是实施了违法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等等。

  前不久,许多新闻媒体报道了一个“见死不救”的案子。我们现在就尝试通过分析这个案例来加深对法律责任的认识和理解。[page]

  四川省崇州市新华书店五十多岁的老职工L与该书店二十多岁的小青年Z是师徒又是渔友。2004年12月28日清晨,俩人相约到城郊的西江钓鱼。到达西江边后,Z背着二十多公斤的渔具包与L在河边一同前行,准备到撒渔饵的地方固定钓位。当Z某跨过一个豁口时,不小心脚下一滑,连人带渔具包一起跌进了两米多深的河里。Z不识水性,只能在水里拼命挣扎,大呼“救命!救命!”师傅L也不会游泳,一时不知所措,眼睁睁地看着Z在水中苦苦挣扎。将近十分钟时,一骑自行车路过的女青年见状,便立即赶到附近不远的水泥预制板厂值班室大声呼喊:“有人落水了。快去救人啊!”厂里有两个老工人(均为五十多岁)马上跑到江边,不顾严寒,一齐跳到冰冷刺骨的河水里寻救落水者。而这时Z已经完全沉入河底,他的师傅还在河岸边对俩位老工人比划:“这边,再向这边靠一点。”俩位老工人最终也没有能把Z救上来。L说:“我去通知家属。”便离开了现场。事实上,L既没有去通知家属,也没有去报警,而是径直回家了。之后,有人拨打了“110",警察迅速赶来现场组织施救,将Z打捞上岸,但Z终因为溺水时间太长而死亡。警方根据死者的遗物留下的线索通知了Z的家属。Z的父母来到现场看见儿子的尸体,痛苦万分,几度昏厥过去。

  事后,Z的父母忽然想到:儿子是随师傅一同出来钓鱼,他是怎么落水的?师傅为什么见死不救?要求警方调查。警方经过调查,最终排除了L谋杀Z的可能性。但死者父母认为,身为师傅的L,与Z相约一起去钓鱼,Z落水,而L表现冷漠,既不施救,也不呼救,应该对Z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于是,他们夫妇委托律师将L告上崇州市人民法院,要求L对Z的死亡负责任,为自己见死不救的冷漠行为买单,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三万元。

  2005年3月14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死者父母痛哭流涕地对L说:“你是师傅,见我儿子落水,为什么不施救?不呼救?你的良心到哪里去了?”L听后面无表情,许久才冒出一句话:“我没有责任。”2005年7月21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L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驳回死者父母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三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2005年8月2 日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这个案例,我们从法律责任角度,至少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剖析:

  第一,关于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权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如上说述。在我国,这两类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由国家特设或授权的专门机关____人民法院来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所以,崇州市人民法院是有对本案(本地发生)所涉及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权的。[page]

  第二,关于产生法律责任的违法、违约行为的认定和归结,以及对主观过错的确定问题。本案中,原告之子Z是书店职工,23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与师傅相约钓鱼,事前也没有约定L要对Z的生命负责,所以,L对Z不存在违约行为,即不存在因违约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其次,L不是Z的监护人,,L亦无法定的监护保护义务,所以也不存在由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再者,被告的身份也不是负有特定救护职责的人员(如消防人员、人民警察等),对Z的溺水他没有法定的施救义务,也就是说,被告L也不存在承担由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法律上的责任。综上说述,在法律责任上,被告也谈不上有主观过错。

  第三,确认被告的行为与死者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问题。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必然联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而本案中,警方通过调查,已完全排除了谋杀的可能性。所以被告对死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也表明被告对Z的死亡是不能构成法律责任的。

  第四,弄清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等不同规范的区别,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在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中,没有因“见死不救”和“见危不救”而引起民事赔偿,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中,也没有:“见死不救”和“见危不救”两项罪名来惩戒那些冷漠的看客、旁观者。根据“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也不能给被告以定罪和处罚。当然,在道德的层面上,对被告见危不救、见死不救,面对同伴溺水身亡表现极为冷漠的行为,我们应该是予以谴责的,这也是道德、道义等社会规范方面要给予研究和探讨的内容。对一般人员而言,如果将这些属于道德层面上的问题“法律化”,就会混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界限了。

  最后,我们再谈一下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所谓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有惩罚、补偿、强制等三种。一、惩罚。是国家通过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方式,这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方式。具体分类有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民事制裁,主要内容包括在国家强制下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等。

  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和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刑事制裁,通常也称刑罚制裁,分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包括自由刑、生命刑、资格刑和财产刑。违宪制裁,包括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以及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page]

  二、补偿(赔偿),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在我国,补偿主要包括民事补偿和国家补偿两类。三、强制,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它的功能在于保障义务的履行。从本文上述案例,被告人对Z青年的死亡不存在法律责任,自然也就不存在有惩罚、补偿,更不会存在有强制等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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