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报工伤保险缴费工资怎么维权
导读:
核心内容:根据“本人工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职工的基本权利,但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少报工伤保险缴费工资,致使工伤职工不能依据“本人工资”享受应得权益。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详情。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缴费费率确定。职工应发工资与缴费工资、核定职工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相同。然而,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少缴工伤保险费的目的,少报职工的应发工资数额,直接导致核定职工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降低,进而使职工权益受损。湖北籍职工张某某的工伤维权案即是一例。
张某某于2007年3月到浙江A县C家具厂(以下简称C家具厂)工作。2012年6月、2013年4月,张某某先后两次被认定为工伤,而C家具厂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通过仲裁裁决,法院一审、二审,2014年9月20日,台州市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张某某的月工资标准为6500元,要求C家具厂向工伤保险基金办理张某某的四级工伤申报手续,同时支付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把工伤保险基金划付的款项转付给张某某。
然而,今年10月30日,张某某向A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工伤待遇时意外发现,单位未按他的实际工资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A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张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显示:2012年张某某以2532.16元/月的工资标准为投诉人缴纳工伤保险;2013 年张某某以2836.72元/月的工资标准为投诉人缴纳工伤保险。这样看来,C家具厂一直未按照张某某的实际工资数额为张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今年11月,张某某向A县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A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10月30日出具的《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责令其按照法院认定的月工资6500元的标准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1月20日,A县人社局已经受理了此案。目前,张某某正等待处理结果。[page]
不过,一位基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透露:“我们一般只按用人单位的缴费工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报多少,我们就按照多少去核定。”
律师认为,对于少报工伤保险缴费工资的行为,法律只作出了补缴的相关规定。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监督不力如何担责只在少数地方有规定,国家层面并没有法律规定。因此,张某某的维权还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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