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外资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有无经济补偿金?
导读: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省人大法工委《关于〈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答复》的函
苏劳社法函[ 2002 ] 32 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 ) 已于今年 4 月 24 日经第九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并于 5 月 12 日公布施行。《办法》废止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反映:《办法》中有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企业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规定应该如何执行,因《办法》属我省地方性法规,我厅就此问题专门向省人大法工委作了请示。日前,省人大法工委对我厅的请示作了答复。现将省人大法工委《关于〈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答复》(苏人法工函[ 2002 ] 43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00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人大法工委关于《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答复
苏人法工函[ 2002 ] 43 号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废止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问题的请示》 ( 苏劳社法[ 2002 ] 8 号 ) 已悉,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就请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 ) 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如果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约定支付补偿金。如果合同对经济补偿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内容违法,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补偿的起迄时间不明的,以《办法》废止时间
二、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为: (1) 对于
三、对于《办法》废止前企业和职工间已经结算完毕的经济补偿金,若其结算方法、标准与本答复不一致的可以不作更改。
此复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律师姓名:张太中
所在律所:江苏南京环太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南京市太平门街6号金陵御花园F幢1楼;
工作电话:13851706569,025-83366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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