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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5 10:48:57 人浏览

导读:

案由申诉人:杨某等五人,中外合资某餐饮服务公司职工。被诉人:中外合资某餐饮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男,42岁,美籍华人,中外合资餐饮服务公司经理。1995年11月19日,杨某等五人与中外合资某餐饮服务公司因续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申诉人认为,他们与被诉人订立的劳动
案由

申诉人:杨某等五人,中外合资某餐饮服务公司职工。

被诉人:中外合资某餐饮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男,42岁,美籍华人,中外合资餐饮服务公司经理。

1995年11月19日,杨某等五人与中外合资某餐饮服务公司因续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申诉人认为,他们与被诉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已满,且在被诉人单位工作,不能较好发挥各自的专长,不愿再与被诉人续订劳动合同。被诉人却以申诉人不愿意续订合同为由,扣发申诉人一个月工资,并索赔培训费。为此,杨某等五人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查过程

经审理查明,申诉人杨某等五人于1992年11月18日被被诉人考核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1992年11月18日到1995年11月17日),随后,被诉人将五名申诉人送到香港培训三个月。劳动合同约定,申诉人培训后,必须为被诉人服务到劳动合同期满(即1995年11月17日),否则,赔偿培训费3000元,杨某等五人工作情况一直很好。1995年10月16日,被诉人通知申诉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申诉人杨某等五人及时以书面形式表示,合同到期后,不再与被诉人续订劳动合同。对此,被诉人认为,杨某等五人不愿续订劳动合同,辜负公司对其的培养,因而扣发了杨某等五人最后一个月工资3000元(每人600元),并要求赔偿培训费每人3000元。

分析意见

仲裁庭依据查证事实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申诉人杨某等五人不愿续订合同,是合法的,被诉人不得强迫他们续订;被诉人扣发申诉人工资迫使申诉人续订合同的做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应予纠正;被诉人要求申诉人赔偿培训费已超出合同约定条款,不予支持。

调查结果

仲裁委员会多次向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调解未果,遂依法裁决如下:

1.双方按合同规定终止劳动关系。

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工资3000元,并加付25%的赔偿费用,计750元。

3.撤销被诉人要求申诉人每人赔偿培训费3000元的决定。

经验教训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本案双方签订合同期满,应从到期之日终止。双方是否续订合同,应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而确定,不应采取强迫手段,迫使对方续订劳动合同。

2.本案被诉人扣发申诉人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赔偿,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本案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申诉人受培训后,必须为被诉人服务到合同期满,否则,赔偿培训费3000元。而申诉人杨某等五人为被诉人已服务到合同约定期限,因此,被诉人无权再索赔培训费。

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力市场不断发展,势必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现用工自主权和择业自主权,进行双向选择。在劳动力市场机制中,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地位是平等的,法律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要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劳动者的做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是难以立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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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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