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断性休病假又在医疗期内,合同到期怎么办?
导读:
员工老陈1986年开始在北京市的一家制衣厂上班。1996年1月制衣厂倒闭,老陈来到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一干就是10多年。
2005年6月,老陈因腰间盘突出开始休病假。由于老陈的腰间盘突出不定时发作,一直是休息几天再工作一段时间。2006年11月初,医生要求老陈再住院治疗。从开始发病起,老陈断断续续累计休养了5个月。到2006年底,老陈的劳动合同届满,现在单位想在年底终止劳动合同,不知是否合法,也不知如何操作?
法理分析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处在法定医疗期内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房屋中介公司想在2006年年底终止与老陈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首先要看老陈的医疗期有多长。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据此,到2006年,老陈实际工作年限为20年,在房屋中介公司的连续工龄为10年,老陈此时享受的医疗期为12个月。也就是说,如果从2005年4月开始发病,老陈可以连续休9个月的病假,到了2006年初,老陈开始休医疗期,可以连续休12个月。但老陈是从2005年4月开始发病并且断断续续休病假,对这种情况,根据《规定》,到2006年初,老陈可以在18个月内累计休息12个月病假,即从2006年11月开始,老陈还可以再请7个月的病假。如果请了7个月的病假,截止于2006年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2007年5月底。到那时,单位可以与老陈终止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期间,单位不仅要支付病假工资,还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老陈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老陈医疗期满尚未痊愈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可以与老陈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该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绝病的增加患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专家意见
笔者建议企业考虑以下几点。
1、企业应肩负道义责任和社会责任,不能将伤病职工一裁了事。关心患病和非因工负伤职工,体现了企业的人文精神,对在职员工是一种间接激励,可以提高在职员工的敬业度。
2、正常的间断性休病假的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到期的,应顺延到医疗期结束。
3、对那些故意利用间断性休病假逃避工作任务的职工,如果在劳动合同到期的那天上班,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一定要等到顺延的医疗期结束。因为《劳动法》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不能上班的,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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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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