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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乱收费行为适用的劳动法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8 15:23:19 人浏览

导读:

劳动关系建立后,职工就企业收取风险金、入厂押金、合同保证金、股金等费用与企业发生争议提出申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予受理,并按以下规章进行处理:

  劳动关系建立后,职工就企业收取风险金、入厂押金、合同保证金、股金等费用与企业发生争议提出申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予受理,并按以下规章进行处理:

  (一) 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 118号);

  (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能否参照 11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 256号);

  (三) 劳动部《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 322号);

  (四)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 150号);

  (五)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 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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