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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时的定金与订金
房地产销售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常在销售房子时定金与订金分不清楚,给顾问单位审核预订单时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在此针对预订单中的定金和订金的作一比较,供房地产销售单位参考。
房产销售商在销售时有较多的往往不是当天订立合同,而是当天先订立预订单,订立预订单时收取一定的款项作为订立合同的保证,所以该款项应是具有立约定金的性质,正常约定是房子几幢几号,面积多少,单价多少,订立合同的时间,款项交付的时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称作定金。所以交付定金一方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有些开发商没有作认真的思考,喜欢按自己的习惯称作订金,而对订金的具体处理也没有作明确的约定说明,所以当购房者违约时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局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金如在表述上没有定金的性质在合同中是作为预付款对待的,如...
可以说在实践中合同被解除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通常情况下会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以此来规范双方的行为,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那么解除合同还能主张定金罚则吗?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解除合同还能主张定金罚则吗合同解除系合同尚未开始履行或未按约定完全履行时,因当事人原因或当事人以外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再继续履行的情形,其有当事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对于前者,可基于合同预先约定的解除条款或合同进入履行状态后的当事人合意;对于后者,可基于具体规定。从解除事由看,又分为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和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行政事项等)。
至于定金条款,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金罚则的适用前提即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在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出现时,定金罚则可被适用,在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
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合同被解除的情形,此时一方当事人或基于合同被确定已经解除的事实要求适用定金罚则,或在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适用定金罚则。然而如何从法律上评价此等要求,认识截然相反。支持者认为,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本身即可视为履约不能时的善后安排,自然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反对者则认为,合同既已解除,自然无法再援引已被解除合同中的定金条款,只能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就存在的损失请求赔偿。
其实,对此问题的解决仅需紧紧把握合同解除的性质以及定金条款的性质即可。合同解除系合同尚未开始履行或未按约定完全履行时,因当事人原因或当事人以外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再继续履行的情形,其有当事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对于前者,可基于合同预先约定的解除条款或合同进入履行状态后的当事人合意;对于后者,可基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总则规定或分则中如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等具体规定。从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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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判决周东阳与米建平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不管解除权的行使有没有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只要有违约行为,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承担都不可避免。
案情
2006年7月31日,米建平(香港公民)与周东阳签订了一份租赁合约。租赁合约约定:一、周东阳承租米建平所有的门牌号为郑州市苑陵街59号的一楼商铺(以下简称租赁单位)。租赁单位的面积为签订本协议时米建平已间隔好的现有面积。二、甲乙双方同意租期由2006年7月31日起至2008年7月31日止,租金自2006年8月1日起始计,每月人民币2.5万元整。三、在租赁期内,周东阳每月首日或国务院规定的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或之前向米建平预缴当月租金,直到周东阳有拖欠之情形,则每日按本合约约定的月租金的0.25%另计罚金,直到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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