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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工作时间的类型与适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00:29:03 人浏览

导读: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关于劳动工作时间有三种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本文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关于劳动工作时间有三种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本文将结合案例对三种工时制度的特点及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

案 例

  2005年3月起吴某到某公路收费站工作,任副站长职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确定为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并约定单位制定的《管理手册》、《内部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该公司《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收费站工作制度中规定:“(一)收费站实行四班三运转24小时工作制度。站长负责全站人员的工作安排调度,站长(副站长)必须24小时驻站值班,确保本站收费工作的正常运转。(二)收费所站长、副站长、稽核、执法人员,必须进行24小时昼夜轮流值班”。合同签订后,吴某与另一名副站长轮流驻站24小时值班。同年,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了该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后吴某提出的辞职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后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某交旅集团支付加班工资

评 析

  一、标准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的概念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2、标准工时制的内容

  标准工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这一制度与劳动法的规定有些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显然在这里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多了四个小时。如何看待这多出来的四小时呢?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每周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处理,但是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因此,虽然这在四个小时内用人单位不须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但这只能作为特殊或偶然的情况对待,用人单位不应将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时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如果这样做了,劳动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按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执行。

  二、不定时工作制

  1、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

  不定时工作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2、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明确: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不定时工作制中劳动者权益保护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

  延伸阅读: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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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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