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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女工遭解雇者竟反诉公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2 03:14:3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陈某就职公司提交了投诉信、档案记录、邮件等证据证明陈某存在对女员工性骚扰、收取好处费等严重违纪行为。审理过程中,亦有证人到庭表示陈某每次在结算清洁费的时候收取好处费。2010年3月,陈某入职广东省东莞市某玩具公

  核心内容: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陈某就职公司提交了投诉信、档案记录、邮件等证据证明陈某存在对女员工性骚扰、收取好处费等严重违纪行为。审理过程中,亦有证人到庭表示陈某每次在结算清洁费的时候收取好处费。

  案例详情:

  2010年3月,陈某入职广东省东莞市某玩具公司,任行政主管一职,其工作职责包括人员招聘。2011年9月,玩具公司以陈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同年12月,陈某将其公司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赔偿金1.4万元及代通知金3500元。

  法庭上,陈某表示,公司以“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但其并未严重违反规章,公司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应对其作出赔偿。

  对此,公司方表示,陈某在职期间,多次被公司女职工、员工以书面形式及实名口头投诉,其对女职工有性骚扰行为,并利用招聘的权力,从中获得金钱和利益。经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负责人组织调查取证,证实其存在以上行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影响社会治安风气。为确保全体员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公司将其即时解雇,不作任何通知以及经济补偿

  对此,该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四封投诉信、三封邮件、档案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劳动争议仲裁庭曾到该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多名员工均反映陈某存在对女员工动手动脚及招聘人员时收取好处费的行为。

  案例分析:

  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该主管存在性骚扰等严重违纪的行为,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驳回了该主管的赔偿要求。

  法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陈某就职公司提交了投诉信、档案记录、邮件等证据证明陈某存在对女员工性骚扰、收取好处费等严重违纪行为。审理过程中,亦有证人到庭表示陈某每次在结算清洁费的时候收取好处费。

  本案主审法官钟凤媚表示,陈某侵犯女职工的行为并非个例,现今社会一直存在女性职工遭受性骚扰、待遇不公、性别歧视等现象。然而,许多女性选择了忍气吞声。钟凤媚说,当受到侵犯或遭受不公正待遇时,女性朋友要懂得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自己免受再次侵害。(章宁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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