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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05:08:37 人浏览

导读:

内政办发[1995]14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企业职工养老

内政办发[1995]14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深化全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和目标

  (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要严格控制基本养老保险的收缴比例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水平,应使劳动者在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基本养老保险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施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在按规定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义务的前提下,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养老保险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其主导原则是体现公平。单位之间养老保险费用负担应大体公平,享受者待遇差别应小于初次分配的差别。养老待遇也要适当体现劳动贡献的差别,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鼓励用人单位依据经济效益状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四)集中决策、分级管理

  组织实施养老保险是政府管理社会的基本职责之一,涉及全区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集中决策,统一规划。社会保险经办要与行政管理分开,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使行政管理职责,主要是制定政策、制度、标准和监督指导。自治区劳动厅负责对全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推动、协调指导和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基金的收支、营运和管理。

  (五)管理服务社会化

  实行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方向,要将目前各部门、各单位分散管理和承担的养老保险方面的服务工作逐步转向统一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根据上述基本原则,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在我区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形成费用筹集基金化、待遇结构多层次、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二、养老保险的范围

  自治区境内城镇各类企业和不在城镇的非乡办企业的全部职工、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帮工等用人单位的职工均纳入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也应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养老保险。

  三、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基金的社会统筹,目前以盟、市为基础,建立自治区级调剂金,并尽快实行自治区级统筹。补充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在国家政策规范和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效益为本单位职工所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劳动者个人根据经济能力和不同需要自愿参加。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实行个人帐户制度,帐户内的本金和利息等收益均属个人所有,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和支持,养老保险的各项待遇免征税费。

  四、建立一体化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自治区境内所有城镇各种经济类型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破除在养老保险方面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制界限、劳动者的身份界限、用人单位隶属关系界限,实行适用于各类劳动者的统一制度,统一待遇标准、统一保险费率、统一管理、基金统一调剂使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公平竞争。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按照“以支定收,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具体办法是:

  (一)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盟市根据支付需要和不低于工资总额3%的积累率所确定的比例缴纳。

  (二)职工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从本方案实施起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的比例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本人缴费比例每两年增加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

  (三)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费部分不列入所得税的基数。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如遇支付发生困难时,由同级政府给予补贴。

  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基数称为职工缴费工资。月平均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1991年7月1日前,职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1991年7月1日后,缴费年限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费时间计算。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

  (一)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险号码(国标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逐月计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

  1、单位缴费中应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规定比例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目前单位缴费中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9%,以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增加相应减少单位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最终递减为4%)。[page]

  2、个人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目前为3%,最终达到8%)。

  上述两项合计为12%。

  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本人等非工薪收入者,以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盟市规定的征集比例缴纳,其中12%记入个人帐户,其余纳入社会统筹。

  3、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利息等收益。

  (三)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的利息,按照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实际收益计息。

  (四)职工在同一地区变换工作岗位,不转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失业而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其个人帐户手册予以保留,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缴费年限可以累积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调动工作,个人帐户和手册及储存基金应随同转移、划转。

  七、改革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一)凡符合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从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逐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直至失去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为止。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项组成:

  1、社会性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 按退休时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25%计发。

  社会性养老金由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按1/150逐月领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储存的个人缴费结余部分依法继承。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

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则归社会统筹基金。

(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两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一次性付清

,同时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三)为利于新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的实施,采取以下几项过渡措施:

1、本方案实施后三年内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社会性养老金加上按退休前三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每工作一年按1.4%的系数计算缴费养老金计发。按此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待遇低于原计发办法待遇标准的(一律以1994年12月31日前档案记载的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为基数),其差额部分可补齐并入基本养老保险金;高于原计发办法待遇标准的,其增加部分每月不得超过30元。

  三年后退休的,个人帐户养老金采用系数调整办法计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和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应在工资、补贴上给予照顾、倾斜,使其工资水平较高,缴费工资也多,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相应较多,不再另加退休养老金比例。

  3、本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其基本保险待遇不再按本方案重新处理。但对其基本养老金应按本方案规定,在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

  4、本方案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不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办法实施前,国家规定可享

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离休干部、高级专家等,仍予保留待遇。

  5、职工的离退休年龄及其他离退休条件和离退休后的其他待遇,暂不作变动。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须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6、自1999年1月1日起(或按国家统一规定)均按新办法计发。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金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养老基金的收缴情况,每年7月1日由自治区按照盟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比例进行调整,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办法是:

  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的下月起按本盟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左右确定,盟市可根据情况上下浮动10%,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实施。

  九、逐步建立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

  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情况为本单位职工建立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其方式、待遇标准、发放形式等由单位与职工以协议形式确定。单位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应根据职工劳动岗位、贡献等情况分开若干档次。具体办法应由职工代表会通过,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必须在完成各项税费,包括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方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须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在本单位工资总额5%以内掌握使用。

  鼓励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实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要单立个人帐户,退休后一次性或逐月领取。

  十、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养老保险基金以盟市为单位核算,基本养老保险积累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局统一管理,分级存储。按自治区政府58号令规定应上缴自治区的积累金,作为自治区级调剂金。

  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增长,除按规定以养老保险滚存结余部分购买国债、特种债券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挪用养老保险基金。

  十一、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

  建立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和基金经办分开的、相互制约的组织体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双重审计制度;建立由政府主管部门、缴费单位、离退休职工、社会公众代表等多方面组成的基金监事会;建立向立法机构定期报告制度,并向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制度。

  养老保险基金是全体职工的共同财产,必须坚持专用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对于擅自动用养老保险基金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各级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检查、监督。

  十二、社会化管理服务

  为减轻企业负担,要尽快将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责转移到社会上来,努力增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的职能,加快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步伐,推进社会保险“一条龙”服务。劳动部门及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办理就业、招工手续开始,即为职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提供有关政策咨询,直至退休年龄后的整个养老阶段,要全部实行全额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代发养老保险金。建立以社会化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体系,逐步实现离退休人员与原工作单位脱离;社会管理体系要以社区管理服务为中心,形成社会服务网络;退休人员的管理以自我管理服务为主,充分发挥退休人员的作用;由政府主办向政府协办过渡,要以民间管理服务为主,建立生活管理服务系统,重点发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并根据各种条件和不同需求分别建立消费型和福利型两类服务项目。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在大厂矿企业派出办事机构,负责社区管理服务的组织管理、服务等工作。 [page]

  自治区劳动厅在本年内选择1到2个盟市进行试点,各盟市也要选择1至2个旗县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1996年内有40%以上盟市、旗县按本实施方案实行,1997年达到80%以上,1999年全部实行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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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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