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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应及时申请仲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6 18:40:54 人浏览

导读:

卢某原为某宾馆服务员,与宾馆签有劳动合同。2004年5月11日至7月9日卢某向该宾馆请假60天。7月9日后,卢某继续请假未获批准,卢某就没有到宾馆上班。2004年9月26日,宾馆做出《关于解聘黄某等同志的通知》,以卢某连续旷工超过60天为由,将卢某按自动辞职处理,但并未
卢某原为某宾馆服务员,与宾馆签有劳动合同。2004年5月11日至7月9日卢某向该宾馆请假60天。7月9日后,卢某继续请假未获批准,卢某就没有到宾馆上班。2004年9月26日,宾馆做出《关于解聘黄某等同志的通知》,以卢某连续旷工超过60天为由,将卢某按自动辞职处理,但并未送达卢某。2005年12月,卢某委托母亲到宾馆要求重新安排上班。2006年5月8日,卢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同年6月15日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卢某超过仲裁时效,驳回卢某申请。卢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宾馆为其补缴社会保险金、确认工龄、给予相关待遇。一审法院以卢某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卢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我国《劳动法》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不服仲裁结果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规定了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工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日”。

  本案中,某宾馆未将其所作出的辞退通知送达给卢某。2005年12月卢某母亲受卢某委托到宾馆处理卢某问题时,该宾馆领导才明确告知卢某母亲,卢某被辞退的事实。卢某母亲受卢某委托,应有义务将上述事实如实告知卢某。作为卢某若有异议,应于6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因此,2005年12月应视为卢某主张权利之日,也即本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然而卢某于2006年5月8日才申请仲裁,且又没有证据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因此,其申请仲裁已经超过时效。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超过了仲裁申请时效,且并非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论是在仲裁委员会还是法院,都将被驳回仲裁申请或诉讼请求。在此笔者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后,要及时申请仲裁,否则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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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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