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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和竞业限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9 12:38:53 人浏览

导读:

保持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非常重要措施就是与员工,特别是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订立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实践中被认为的商业秘密一般是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一般包括了技术水平、技术潜力、技术内容、专利动向和影响等等;而经营信息,一般有产品的市场调查结果
保持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非常重要措施就是与员工,特别是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订立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

  实践中被认为的商业秘密一般是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一般包括了技术水平、技术潜力、技术内容、专利动向和影响等等;而经营信息,一般有产品的市场调查结果、市场预测和个阶段的市场规划、经营战略、流通渠道和机构,还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的信息。针对形形色色的商业秘密,企业应该针对自己的情况设置非常细致和明确的条款来对其进行约定,避免秘密的外泄。

  对企业来说,以下的方法和措施应该是值得借鉴的:

  1.约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应该将保密措施贯穿于所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阶段的所有人,以单独的保密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来约束秘密的外泄: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凡是所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应当订立单独的详细的保密合同;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阶段,应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详细的保密条款。

  2. 约定违约与损害赔偿责任。

  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违约应当承担的责任,最好确立明确的数额,同时需要约定如果造成的损害大于违约金时的赔偿责任。

  3.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企业可以与员工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的竞业限制条款,使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企业必须要注意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问题。一方面,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补偿的标准应当以该员工在公司的工资为准,否则竞业限制协议对员工没有约束力。另一方面,竞业禁止条款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要具有合理性。

  4.脱密期与脱密措施。

  确立涉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该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即在该提前通知期限内实施脱密措施,例如在该确定的提前通知期限内,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变更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来减少秘密的泄露风险。当然在此要注意的是,如果约定了提前六个月的通知期,就不能再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两者只能选择一种。考虑到确立脱密期限的约定公司不需要支付补偿金,而如果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协议,那么必须要支付补偿金来使得该条款有效。从公司的利益考虑,建议公司针对一般人员可以签订脱密期条款,避免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带来的经济补偿问题;而针对高层管理人员或者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可以接触到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的人员则可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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