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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1)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02:04:12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示:简化和取消有关手续就业证、卡的办理收费及其他(一)简化和取消有关手续1、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审批和岗位(工种)限制。2、用人单位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上岗后30日内到市

内容提示:

简化和取消有关手续

就业证、卡的办理

收费及其他

(一)简化和取消有关手续

1、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审批和岗位(工种)限制。

2、用人单位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上岗后30日内到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外来劳动力分中心(以下简称外来分中心)为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二)就业证、卡的办理

1、《就业证》有效期限最长至次年3月31日。

2、用人单位办理《就业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承办人员身份证。

(2)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身份证、暂住证、婚育证、外埠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的要求,做好本地来京务工人员《外埠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就业卡》)的补发工作。

4、市、区县外来分中心可以受委托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代理《就业卡》补发工作。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市、区县外来分中心为其代理《就业卡》补发工作。

(三)收费及其他

1、办理《就业证》收取工本费5元/证,使用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在京补办、代办《就业卡》,收取工本费每卡不得超过5元,使用委托方提供的票据。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办理《就业证》、《就业卡》过程中超标准收费,强制搭车收费。

2、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对于违反规定超标准收费的外省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市劳动保障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通报情况后,取消其在京补办《就业卡》的资格。

[详见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2003年7月9日京劳社就发[2003]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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