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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劳动用工许可证制度的一点思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9 21:27:05 人浏览

导读:

东省惠民县劳动和社会保险局高德健随着劳动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和社会保障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保障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规范。如何有效行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职能,及时有效跟踪和管理用人单位的劳动现状,实现对用人单位的程序化、法制化管

东省惠民县劳动和社会保险局 高德健

随着劳动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和社会保障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保障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规范。如何有效行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职能,及时有效跟踪和管理用人单位的劳动现状,实现对用人单位的程序化、法制化管理,很有必要建立一种先行制约手段,以防范和化解各种劳动违法行为的发生。本文拟就建立"劳动用工许可证"(以下简称"用工许可证")制度进行探讨,以期对劳动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用工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证的一种。颁发行政许可证是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行政主体的一种权力,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具备法定条件的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在劳动保障领域建立用工许可证制度,意味着不论是新办单位还是现有单位,只有在保证劳动者有工作岗位并享有《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各项劳动权利时,才能享有此证,它是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有资格用工的资质证。这就为劳动保障部门先行介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提高劳动管理水平、避免劳动违法行为发生提供了先决条件。目前用人单位先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的证件只有一种,即社会保险登记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只是注册登记,不是对用人单位用工资质的审批。每年一度的劳动年检工作,虽是对用人单位的综合检查,但通过工作实践发现,不可讳言,漏检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一些乡镇民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由于没有在劳动部门备案,年检时更易疏漏。由于缺乏相应管理,这类企业和组织已成为当前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案件的多发点。没有先行制约措施,使得部分用工单位在一开始招工时便存在各种劳动违法行为,如搞假招工、乱集资,招工后不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部分私营企业私招乱雇以及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拖欠社保费,拖欠、克扣工资及随意加班加点等劳动违法行为,这一方面加大了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作量,不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给劳动管理工作留下死角。而且对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在检查处理时,也只是根据单行法律法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因此有必要建立用工许可证这种综合审核监督机制,来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对用人单位遵守各种规定的监督。其意义在于:

第一、有助于及时对新开办单位进行管理,预防劳动违法行为发生

实行该制度,要求所有新开办用工单位在招工前先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登记,使劳动保障部门有条件首先对其工作岗位职数、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资人员素质水平情况进行初评,掌握第一手资料后,再发挥劳动保障部门政策优势,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意义和建议,从而起到预警和把关作用。

第二、有助于对用人单位进行动、静态管理

用工许可证一般采取正、副本结合和在劳动管理过程中应用报表方法,可使劳动保障部门全面掌握辖区所有用人单位动态及静态基本情况,如单位总数、职工总数、单位名称、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以及单位开业、歇业和变更等情况,同时也有助于及时掌握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进度、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的情况,为劳动统计和劳动决策提供准确资料。

第三、有助于对民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

目前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数量也大幅增加,但由于种种原因它们仍处于劳动管理的薄弱环节。实行用工许可证,结合即将建立的劳动保障所,在开展工作时,则可通过该措施,首先要求其进行劳动用工登记,从而为使这些企业逐步纳入劳动管理轨道、开展其他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打下基础。

第四,有助于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甚至行政处罚的行为。对于行政许可证的吊销我国行政处罚法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吊销许可证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取消用人单位的用工资格。实行用工许可证制度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执行检查工作时则可把用人单位有无许可证可证作为检查要件,对无证用工者一律视为违法用工,直接进行处理。对有证而违法者,视情节进行处理,如存在长期拖欠职工工资、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和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则可对其处以暂扣或吊销用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限制或不允许该类企业再进行招工和用工,以促使其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所述,实行用工许可证制度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必将促使劳动保障工作的法制化管理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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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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