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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可以随意对职员降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01:04:51 人浏览

导读:

案例刘某在北京某网络公司任市场总监,在今年的一次员工招聘中,与一位副总发生争执,这位副总立时觉得很没面子,遂与公司决策层商议将刘某的职位降为总监助理,市场总监另聘他人,并制定了一个劳动合同附件,附件中称:“经公司管理者多方面考核和部门经理会反复讨论

刘某在北京某网络公司任市场总监,在今年的一次员工招聘中,与一位副总发生争执,这位副总立时觉得很没面子,遂与公司决策层商议将刘某的职位降为总监助理,市场总监另聘他人,并制定了一个劳动合同附件,附件中称:“经公司管理者多方面考核和部门经理会反复讨论,一致认为其本人能力达不到此岗位的要求。基于以上原因,公司决定对其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做如下变更:1、由原市场总监变更为总监助理;2、薪资由原2级降为4级;3、工作按一般职员的岗位要求进行考核。”公司要求刘某在上面签字。刘某拒绝,并一纸仲裁申请书,把公司告上仲裁庭。

分析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不难看出,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的客观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应该是很正常的事情。公司行为将要面对的不利的仲裁前景作一下分析:

1、在公司有权对员工予以降职处理的前提下,应给予被降职员工以合法,充分的理由

2、在公司有权对员工予以降职处理的前提下,不应违反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根据刘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的规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市场总监岗位工作。也就是说,该劳动合同已经明确了刘某的工作岗位,公司在行使管理权,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同时,实际上已经是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内容。根据“约定优先”的原则,公司的管理自然也不能与合同规定相抵触。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案的仲裁过程中,公司提供了一份劳动合同附件。首先,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条款,需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实现。其次,该附件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效力不应溯及以前。

总之,企业享有用人的自主权,毋庸置疑,但一定要在合法、合约的前提下进行,这样才不至于遭致诉讼之不测。所以,当你一旦遭致降职、降级或者其他处分,你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向老板要一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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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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