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没结算”成欠薪理由 “债权转移”讨工资
导读:
我2009年以来一直在曹某开的工程公司打工,连续三年多累计欠我工资四万多元。他说没钱给我发工资的理由是主工程的工程款没结算。
为了讨工资,我不敢离开工地,边干活边要钱,最近曹老板终于有了说法。他说用某集团欠他的五万元工程款中的四万元顶我的工资,让我自己去要。该集团是家大企业,我同意了,并和曹签了协议,也通知了该集团。可我多次去该集团催要,对方拒绝并说欠曹的款与我无关。那我能否直接要求该集团还我钱?
法律人士:你有权直接要求集团向你清偿欠款。你与曹之间属于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你与曹某的债权转让并不具备上述的情形。且进行了通知,符合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受让人当然地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对债务的主张权和获得清偿权,相对于债务人来说也是一种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利人权利的转让,实际上也是一种义务人义务的转让。你从曹某处获取相关权利后,便成为集团的债权人,集团必须向你履行其本来对于曹某的义务。最后,如果集团拒不履行义务,你可以以债权转移为诉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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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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