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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应该由谁承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7 00:47:45 人浏览

导读:

【案例】〖HTK〗王明系兴旺货物仓储公司(以下简称兴旺公司)工人。1991年5月兴旺公司与王明订立承包兴旺公司所有的一辆东风大货车,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年;乙方(指王明)与第三者的伤、残、亡及后遗症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车辆的保养、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等。1991年

【案例】〖HTK〗王明系兴旺货物仓储公司(以下简称兴旺公司)工人。1991年5月兴旺公司与王明订立承包兴旺公司所有的一辆东风大货车,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年;乙方(指王明)与第三者的伤、残、亡及后遗症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车辆的保养、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等。1991年5月20日双方将合同进行了公证。?

1992年1月,王明在一次长途运货过程中不慎发生了翻车事故,王明在事故中受了重伤。因无力承担高额的医药费,王明遂要求兴旺公司予以解决,支付医疗费用和生活费。兴旺公司认为合同中已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及其所产生的后果均由王明本人负责,且合同又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具有法律效力,故拒绝了王明的上述请求。王明在与兴旺公司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遂于1992年3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责令兴旺公司支付其因伤残造成的医疗费及生活费等。兴旺公司坚持认为公司与王明签订的合同经双方认同且经公证机关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兴旺公司不负有承担王明医疗费和生活费等的义务。?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认为:双方签定的车辆承包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是合法有效的。最后作出裁决:对王明的请求不予支持,医疗期间的一切费用和生活费均由本人承担。王明对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经过充分调查取证,认为车辆承包合同虽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但其中对医疗费用的约定是不合法的,因而否定了其效力,并判决如下:①双方签订的“车辆承包合同”中风险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条款;②被告兴旺公司应向原告王明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③本案的诉讼费有由兴旺公司承担。??

【评析】〖HT〗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由承包者个人自行承担医疗保险责任。?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征集专门资金用于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期间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它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其含义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社会保险的对象是通过立法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2?资金来源于国家、集体、个人。3?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用于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期间,为其提供基本生活需求。4?社会保险具有预防作用,是一种社会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请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五)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有权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只要有劳动关系存在,无论当事人之间作何种约定,劳动者均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企业与职工个签订承包合同仅仅是企业内部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没有改变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原有的劳动关系,也没有改变承包者劳动关系当事人的身份,因此,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从事承包经营的职工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保障承包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有关的保险待遇条款虽然是王明与兴旺公司双方签订,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但是这种约定与宪法和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相违背,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不能取消国家对职工的保险待遇,是无效的合同条款,不能因为公证机关的错误公证而赋予其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在承包合同中将职工伤、残、亡的风险转嫁给职工个人承担,是逃避自己的法定义务,剥夺职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更不是有些用人单位所称的“改革”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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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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