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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同工却不同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2 03:55:05 人浏览

导读:

时间:2009年12月30日上午10:00地点: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罗志洪2001年以临聘者的身份进入湖南女子大学工作,将近9年的时间里他一直为转聘而努力奋斗着。可春去秋又来,仍然未能改变他临聘者的身份,单位说他们只是劳务关系。法庭笔记走近一个特殊的劳动

  时间:2009年12月30日上午10:00

  地点: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

  罗志洪2001年以临聘者的身份进入湖南女子大学工作,将近9年的时间里他一直为转聘而努力奋斗着。可春去秋又来,仍然未能改变他“临聘”者的身份,单位说他们只是“劳务关系”。法庭笔记走近一个“特殊”的劳动者。

  【纠葛】 8年临聘未转正

  39岁的罗志洪住在井湾子阳光在线小区。2001年初,经过朋友介绍听说湖南女子大学需要一名音响、灯光技术方面的人才。罗志洪说:“我通过了校级领导的面

  试,就被招聘进来了。”

  2001年1月12日,女大的组织人事处通知其到总务处体育馆正式上班,用工形式是聘用制,试用期是半年。

  罗志洪说:“女大分在编、聘用和临聘3种用工形式,临聘转聘用后与在编人员享受一样的待遇和福利,但8年了我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庭审】 要求单位补发收入差额33万元

  30日上午10:00,此案在天心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

  罗志洪诉称:2001年入校至今我一直是临聘人员,试用期工资只有800元,校方一直没有实现半年后为我转正的承诺。不同的用工形式工资待遇差别2000多元,8年来我一直兢兢业业,多次要求校方解决“身份”,校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同工不同酬,严重违反《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明显的用工歧视,请求法院判令女大补发2001年1月至今少发的工资差额、寒暑假未发的工资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少发的工资共计332800元,并提交了《申请转聘述职报告》、《“关于解决劳动待遇的报告”的答复》等7项证据。

  而女大认为:罗志洪无资格提出按聘用制用工形式补发工资,校方和罗志洪的关系只是短暂的劳务关系,开学而始,假期则止,寒暑假期间也不用支付薪酬。

  【焦点】 同工同事工资是其3倍多

  法庭上,控辩双方律师展开了两次激烈的交锋。辩论的焦点主要是罗志洪的工作该不该受到身份的限制?控方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罗志洪同事黄某的工资材料,证明其每月工资为2924.8元,是罗的3倍左右,而他们从事的工作却是一模一样的灯光、音响技术与管理工作,早上8点一起到岗,下午5点半一起收工。

  罗志洪认为:《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规避法律,剥夺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应依法为劳动者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page]

  而辩方律师认为:由于工作性质和“身份”的差别,罗志洪和黄某不可以做类比参考,法律允许岗位劳动报酬有不同约定。且罗志洪不能提供书面证据证明校方与其有转聘的约定,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只是一种松散的劳务关系,且罗本人长期默认同意了此种关系。此次诉讼是因其向校方要求提高待遇不成,而带有不正当目的的行为。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择日将主持调解,判决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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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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