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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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璋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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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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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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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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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3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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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专长:刑事案件,继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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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长沙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凯莱大酒店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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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鉴定出来多久抓人,轻伤鉴定结果出来后派出所不抓人怎么办
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二、轻伤鉴定结果出来后派出所不抓人怎么办轻伤鉴定结果出来后,派出所不抓人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1.向派出所的上级机关,即所在地的公安局举报;2.向人民检察院举报;3.向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4.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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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刷信用卡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信用卡诈骗盗刷银行有责任
时间联系银行挂失,马上报警,立即联系律师,按照约定时间还款。二、信用卡诈骗盗刷银行有责任吗信用卡诈骗盗刷银行是需要承担在其范围内的责任的。信用卡诈骗盗刷涉及到盗用人、发卡银行、商家及持卡人四方主体,根据各自过错来承担民事责任,这样比较公平。可见,信用卡诈骗盗刷银行应负一定责任。发卡银行:安全保障义务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通过分析一些法院公开的审判案例来看,各地法院较为一致地认为: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交易环境,以保护持卡人的财产安全。银行未尽到安保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持卡人:妥善保管义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因丢失或将自己的卡交由他人使用信息泄露导致被盗刷,持卡人则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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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要彩礼多少钱构成犯法
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结婚时收嫁女儿彩礼是合法的吗结婚时收嫁女儿彩礼是不违法的。其实我国《民法典》对彩礼金额没有相关规定,但有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相关法律依据我国法律并未对彩礼数额作出具体规定,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在解除婚约时主张索回。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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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不是就不用死了
是不是就不用死了?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在监狱吗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在二年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注意,是故意犯罪,如果是过失犯罪是不需要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只有故意犯罪,并由缓期二年执行单位将材料报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里的故意犯罪,应仅限于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对于在死刑缓刑期间实施轻微故意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并罚,并从新的判决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时间。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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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1,长沙市1法律工作者。被告:汪1,女,1968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原告张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45333元;3.判令二被告从2021年4月22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二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7230元、保全费2497元、保全担保费790.67元、公告送达费260元,共计10777.67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刘1系同学关系。2017年3月,被告刘1以自己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通过妻子黄1的银行账号向被告刘1的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并注明“借支”。2017年11月,被告刘1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0元,2017年11月22日,原告通过妻子黄1的银行账号向被告刘1转账300000元,并注明“借支”。被告刘1签订借款协议,连同此前所借原告50000元,合计借款350000元,约定借款350000元,借支期限为18个月,按年息7%向原告支付利息,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共计6125元,被告刘1以个人名下房产【湘1长沙市不动产权第1号】作为抵押物,且将该不动产权证原件交给原告。被告刘1收到全部借款后,依约向原告支付了三个季度的利息,并在借款协议书备注“人民币35万元整已到账,第一季利息已付”字样。此后,被告既未依约支付后续利息,也未按时返还本金。截止起诉时,被告刘1所欠原告借款已经超过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近两年。依约被告刘1应向原告支付(暂计算至2021年4月21日)83708元(350000元×7%×3年+350000元×7%/12×5个月),被告刘1仅支付利息38375元,故被告刘1除应向原告全额返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外,还应向原告支付利息45333元。被告刘1为逃避债务,恶意伙同被告汪1转移财产。被告刘1于2018年8月与被告汪1协议离婚,并于2018年10月将用作抵押物的不动产恶意过户至被告汪1名下,被告汪1应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偿付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1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二、限被告刘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1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标准,自2017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已付38375元应予扣除);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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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收益,属于全体成员所有。
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罗1。委托诉讼代理人:张1,湖南1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征用所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及其他集体经济收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本集体成员可以通过民主议定的方式对土地补偿费及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分配做出决定,但不得损害集体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农民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本案中,原告王1于2015年1月在原长沙市天心区经营1经营部,7月与原长沙市天心1李1登记结婚,2016年3月将户口迁入长沙市天心区,具有长沙市天心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设施补偿费等集体利益分配权。被告以原告不具备原1集团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由不予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设施补偿费共计30000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设施补偿费共计3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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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接受劳务方依法按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务部,经营场所长沙市。经营者:龙1,男,1975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1,湖南1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1原在被告处从事空调维修活动,离开后又继续在其他的家电维修服务部接单从事空调维修活动,事发当日被告1维修部对外了解空调维修需求后向原告刘1临时派单要求其进行维修,部分维修费用系由被告向客户收取后支付给原告,原告刘1与被告1维修部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原告刘1系劳务提供者,被告1维修部系接受劳务方,原告刘1在为被告1维修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被告1维修部应依法按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1具有制冷与空调作业特种作业资质,其明知对悬挂在楼房三楼的空调外机进行检修具有高空作业危险,而在检修过程中仍不系挂安全绳、佩戴安全帽,其对于受伤后果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考虑到原告刘1几年前已经离开被告1维修部,被告1维修部只是临时派单给原告刘1进行空调维修,本次空调维修过程中的相关工具均系原告刘1自行携带提供,原告刘1并不是从被告1维修部出发前往客户家中进行空调维修,被告1维修部对于原告是否携带安全防护措施相关物品并不知情,综合原告刘1与被告1维修部各自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1维修部承担50%的责任,由被告1维修部赔偿原告刘1人身损害损失114009.12元(228018.24元×50%),剩余50%的损失应当由原告刘1自行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1修服务部赔偿原告刘1各项损失共计114009.12元,已付3万元,还应支付84009.1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刘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60元,由被告长沙市1修服务部(经营者龙1)负担430元,原告刘1负担430元。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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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违约方依法应承担对应违约责任。
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谢1,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1,男,该公司员工。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被告望建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涉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均为每日千分之五,原告主张按年利率15.4%计算,该标准仍然过高,本院综合被告过错程度、原告实际损失等因素,酌情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年利率7.7%。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由于原告未提供产品送达工地及安装完成并经被告验收合格时间的证据,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陈1应在2014年7月30日前完成安装,另合同约定安装完成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7%即11556元,而被告望1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陈1支付11556元,本院据此推定原告陈1在2015年2月前完成了案涉连廊的安装并经验收合格。原告主张从2015年8月1日起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望1公司未付货款为18404元,从2015年8月1日算至2021年8月1日的违约金为8503元(18404元×7.7%×6年,四舍五入取整数)。后续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7.7%继续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被告望1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1支付货款18404元;二、被告望1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21年8月1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8503元,2021年8月2日至货款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7.7%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合同法》已失效现平替为《民法典》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