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影响劳动关系认定
导读:
问:我于今年初和一个家具厂签订了劳动合同,里面约定了工资(我自己不愿意买社保,所以就没写进去)。今年下半年,由于产品销路不好,老板说要减产裁员,我在裁员名单之中。但是老板还欠我三个月的工资,一直要不来。在我准备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才发现,这个厂根本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你和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协商不成时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律对劳动关系的成立作出了一定的限定,《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即用人单位必须是合法的单位、组织。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等经济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你所说的情况,家具厂并未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则不属于合法用人单位的范畴,即其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不合格,你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因此而无效。也就是说,你和家具厂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申请劳动仲裁除确认并不成立劳动关系外,并无实质性意义。因为家具厂并未办理工商登记,因此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诉讼主体,而只能向老板主张权利,主张权利的依据也不再是《劳动合同法》,而是《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如果你和老板间始终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陈鲲·(合肥在线-合肥晚报 陈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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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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