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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裁员门事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6 23:34:11 人浏览

导读:

百度裁员门事件[案情简介]2006年7月10日下午,百度企业软件事业部分布在北京、上海和深圳的员工突然接到辞退通知。这些员工被要求4小时内离开百度公司,被裁员工所持的剩余期权被收回,公司给予被裁员工N+1的经济补偿。此事引发了所谓百度公司裁员门事件。原属百度产

  百度裁员门事件

  [案情简介]

  2006年7月10日下午,百度企业软件事业部分布在北京、上海和深圳的员工突然接到辞退通知。这些员工被要求4小时内离开百度公司,被裁员工所持的剩余期权被收回,公司给予被裁员工“N+1”的经济补偿。此事引发了所谓百度公司“裁员门”事件。原属百度产品推广部门的穆亦飞于2006年5月12日被裁员。穆亦飞认为百度裁员程序不适当,同时自己目前有2000多股约百万元人民币期权被取消,向北京市劳动局提请仲裁,要求撤销百度的裁员决定,与百度恢复劳动关系。2006年7月31日,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穆亦飞和百度劳动仲裁案中裁决百度败诉。百度公司不服仲裁,已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

  点评:

  本案与2005年西门子裁员案如出一辙,充分暴露出企业劳动法律风险意识的欠缺。

  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采取的是严格的法定主义,即用人单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方可不经劳动者同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并非只要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赔替代金、经济补偿金等就可以解除。

  此外,如为经济性裁员,还需看是否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工会意见及劳动局报批等手续。此次百度公司裁员,先是没有任何理由,显然是不合法的;后来主张属于经济性裁员,但又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最后再以“情势变更无法履行原先劳动合同”为理由,总算找对了法律依据,但又违反了“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规定。

  本案之所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既是因为此次事件的社会影响较大,也是因为百度所采取的裁员方式在实务中被很多企业所认可,而这种方式恰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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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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