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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厂拒赔工伤款被罚三万扣押装载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12:11:19 人浏览

导读:

煤厂拒赔工伤款被罚三万扣押装载机2006年11月29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到叙永县震东乡执行,对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和被处罚款三万元的叙永县震东乡某煤厂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并当场将用于装送煤炭的装载机一辆予以异地扣押。郭某某在叙永县震东乡某煤厂从事井下

煤厂拒赔工伤款被罚三万扣押装载机
2006年11月29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到叙永县震东乡执行,对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和被处罚款三万元的叙永县震东乡某煤厂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并当场将用于装送煤炭的装载机一辆予以异地扣押。
郭某某在叙永县震东乡某煤厂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05年9月20日在井下作业时,因矿井顶棚突然垮塌,造成郭某某胸部软组织受伤,右脚第5足趾骨折,经泸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郭某某与叙永县震东乡某煤厂因伤残待遇协商未果,申请仲裁。2006年7月17日,经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郭某某系工伤。2006年8月7日,经过仲裁裁决,叙永县震东乡某煤厂应一次性支付郭某某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1636万元(扣除已付2000元),尚应支付1.9638万元;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

裁决生效后,叙永县震东乡某煤厂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郭某某向叙永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06年10月9日,叙永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叙永县震东乡某煤厂送达了准予执行叙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的裁定和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厂立即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叙永县人民法院于10月13日,依法决定对叙永县震东乡某煤厂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在罚款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逐再次到被执行人叙永县震东乡某煤厂要求其立即自觉履行,但其仍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1月29日,执行法官依法对该煤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装载机一辆予以扣押。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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