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因工伤致残厂方应支付补助金
导读:
【案情】
2007年7月,覃某被鹤山某金属制品厂录用为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厂方为覃某办理了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2007年12月27日,覃某在单位工作过程中左手被模具压伤。2008年2月20日,鹤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覃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08年3月24日,经劳鉴委鉴定,评定覃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五级,覃某要求厂方给予工伤待遇,但遭到厂方的拒绝。
2008年5月,覃某向鹤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08年7月21日,鹤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覃某对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后,判令厂方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覃某的请求,并经二审维持原判。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本案中,覃某在单位工作时受伤,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评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五级,按照上述规定,厂方理应向覃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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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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