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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航空一年12人离职 单人索赔最高600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06:57:07 人浏览

导读:

4月14日,海南航空股份公司的6名机长从全国各地赶来,在海口碰头,就与公司的劳动争议问题商量对策。记者获悉,自去年年初海航波音767机长彭业明第一个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以来,相继有12名飞行员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这在中国民航业内是非常罕见的。这12名飞行员的辞

4月14日,海南航空股份公司的6名机长从全国各地赶来,在海口碰头,就与公司的劳动争议问题商量对策。记者获悉,自去年年初海航波音767机长彭业明第一个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以来,相继有12名飞行员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这在中国民航业内是非常罕见的。这12名飞行员的辞职目前均不被海航接受,在申请劳动仲裁未果之后,海航向他们提出了单人最高600万元的天价赔偿。 一年内12人离职

4月14日,记者在海口见到了在一年内相继离职的12名飞行员中的6位,他们全是机长,其中彭业明、祁鸿路的飞行小时都在8000小时以上,属于海航飞行队伍的中坚力量。

彭业明表示:“我现在是一个人,也不怕得罪什么人。”另外4名不愿透露自己名字的机长表示,主要是担心父母知道了操心。

祁鸿路则告诉记者,他们的辞职均没有得到海航的批准,目前每月都是从海航领取600元的生活费。辞职前,这些机长的年平均工资几乎都在30万元左右。巨大的反差让这些“天之骄子”们叫苦不迭。

彭业明介绍,就他辞职一事,海航曾向海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海航在仲裁中要求彭交纳82万元违约金和210万元培养费。彭业明没有接受,他选择了起诉。在交纳了50元的案件受理费后,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最终接受了彭的起诉,得知这一消息,海航也在同一法院对彭业明提起诉讼,并且将赔偿费提高到603万元。后来两个案件被移送到海口市中院审理,案件受理费从50元提到了24000元。彭业明称,在交纳案件受理费后,海口市中院在10月20日左右立案,但至今未开庭。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没有一个飞行员是因为嫌钱少而离开。他们都表示,是和公司在管理上的冲突以及其他一些原因选择离开的。他们也没有透露是不是和别的航空公司有合同意向。

海航开出天价索赔

记者从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纸仲裁书中了解到了海航提出的天价索赔细节。

以祁鸿路为例:海航要求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他支付违约金50万元,支付培养补偿费210万元。就在开庭前,海航变更了请求事项,除了要求裁决祁鸿路的违约金不变之外,支付的培养补偿费用增加到了590万元,

祁鸿路认为,除了210万元,其余380万元培养费不合理,应该给予驳回。海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最终裁决也没有支持海航提出的另外380万元的培养费,并认为是属于培训费用重复计算。

这份仲裁书发放日为2006年8月10日。8月18日,海航不服仲裁,将祁鸿路起诉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维持培养补偿费590万元不变。此案到目前也没有开庭审理。

记者昨天就飞行员的离职采访了海航相关人士。该人士表示,这些事各个航空公司都是不愿意谈的,不过有一点是确定的,航空公司培养一名飞行员是付出了巨大成本的。海航人力资源部李岩峰也只是表示,不经海航宣传室批准,他不能接受采访,对于记者提出的飞行员辞职情况也不予确认。

现实的尴尬

中国民航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政策法规室李琦博士表示,为确保飞行员队伍稳定,民航总局曾出台相关意见。

意见的核心内容是:航空公司招用在职飞行人员,应积极主动地与飞行员所在的航空公司进行协商,并视情况支付其为培养飞行员所发生的费用。在确定具体补偿费用标准时,原则上是以飞行人员的初始培养费70万元为基数,从飞行员参加工作开始,综合考虑后续培养费用,以年均20%递增计算补偿费用,最高计算10年,即最高补偿费用为210万元。45岁以后再从210万元开始,以70万元为基数,以年均20%递减计算补偿费用。

然而在海航起诉飞行员的案例中,出现了一个非常尴尬的现象:海航起诉的是飞行员个体,但确定赔偿中的一项却是五部委意见中的赔偿上限210万元,在五部委的意见中,这笔钱是由航空公司来支付,而非个人。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6名机长目前还没有明确的“下家”,因此这笔天价赔偿,他们无论如何是出不起的。

法院立案程序存疑

北京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詹涵棋介绍,从这一案件目前的进展看来,法院在相应的处理中有两处存在争议的地方。

詹涵棋表示,在2007年4月1日前,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是: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至50元。

本案中飞行员和航空公司之间无论是否签有培训协议,都应当属于劳动关系,其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诉讼费应当按照以上标准交纳。但就是这样同一个案件,在基层法院受理时案件受理费是50元,调到上级法院受理时,案件受理费超过了1万元,这很蹊跷。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果案情复杂,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但海南相关法院立案后,至今没有开庭,实在让人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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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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