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否过了仲裁申诉时效?
导读:
争议焦点
小王几年前毕业于本市某高等学府,通过人才市场的社会招聘进入一家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事市场开发工作。企业与小王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企业每月支付小王工资2000元,另外根据产品销售情况,每月给予奖金。
去年下半年由于市场不景气,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因此企业一直未支付小王的工资,小王几次向企业要求支付其工资,企业老总一再表示同意支付,并立字据表示2006年2月底之前一定将拖欠的工资支付给小王。去年11月初小王觉得这样下去也不是个办法,于是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转眼间到了2006年2月底,小王不见企业支付所欠的工资,于是去企业追讨所欠的工资,但企业借故推辞迟迟没有支付其工资,小王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只能将企业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企业按照欠款单的金额支付拖欠的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小王认为,本人在几年前进入企业,工作一直认真负责,曾多次受到企业的表扬和奖励。去年下半年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佳而一直未支付他工资,企业老总答应,一旦企业经营有效益,马上会支付职工的工资。小王当庭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了企业出具给他拖欠工资的欠款单,上面答应于2006年2月底予以支付,但至今还未支付,现在要求企业按照欠款单的金额支付拖欠他的劳动报酬。
企业则当即提出,企业于去年11月初与小王解除劳动关系,现在已经是2006年4月初,小王的请求事项早已超过劳动仲裁规定的申请时效,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他的请求。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经过审查后认为,企业拖欠职工小王的工资,且向小王出具了拖欠工资的欠款单,并答应于2006年2月底支付拖欠的工资。虽然双方已于2005年11月份解除劳动关系,但企业在欠款单上答应于2006年2月底支付拖欠的工资。过了今年2月底,企业还未支付拖欠小王的工资,现在小王于2006年4月初来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仲裁的申诉时效。
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拖欠小王的工资。劳动仲裁裁决作出以后,企业即按照裁决的要求履行了义务。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与职工于2005年11月解除劳动关系,而职工在职期间企业拖欠其工资,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企业出据欠款单答应于2006年2月底支付,到时企业未履行承诺,职工于2006年4月初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否已超过仲裁规定的申诉时效。
根据企业向小王出具的欠款单,答应于2006年2月底支付所欠小王的工资,说明企业同意履行义务,并立据为证。双方当事人就拖欠工资之事已经达成新的协议,一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承诺,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诉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起算。也就是小王的申诉时效从企业承诺2006年2月底支付拖欠的工资开始起算。
由此可见,公司以2005年11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辩解小王的申诉已超过仲裁规定的时效这种说法缺乏依据。因此,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付所欠小王的工资。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小王的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小王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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