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合同知识 > 其他 > 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或风险金等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或风险金等费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1 07:22:15 人浏览

导读:

一些企业在录用职工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风险金、保证金、培训费、集资款等费用,为此,劳动部先后发出了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劳部发[1995]346号文件,一致认为,这种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
一些企业在录用职工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风险金”、“保证金”、“培训费”、“集资款”等费用,为此,劳动部先后发出了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劳部发[1995]346号文件,一致认为,这种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对非法收取的货币和实物,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