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他人代签合同无效
导读:
离开单位已经两个多月的张某,怎么也没想到原工作单位以他违约劳动合同为由,把他告上了劳动仲裁庭。近日,山东省胶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对此案作出裁决,结果作为申诉人的某公司反而败诉。
张某于1999年8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4年8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张某再也没到公司上班。至2004年9月底,张某应聘到某鞋业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11月10日,张某意外接到了一份劳动仲裁应诉通知书,他感到非常吃惊,但很快向仲裁庭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仲裁委便择日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张某阐明自己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而离开单位的,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申诉人则称张某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张某在合同期内而离开工作单位,理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仲裁庭提交了劳动合同文本。张某对此给予否认,称该合同上的签名不是本人签的。经仲裁庭调查,张某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向合同到期的职工下发了续签合同通知书,并与职工又续签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当时,张某不在单位上班,同事刘某在张某劳动合同书上代签了张某的名字,对此张某一概不知。
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后,认为某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在没有张某的委托下,私自替代张某在合同文本上签名,不能代表张某的真实意思,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张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愿意与企业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有权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对此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市仲裁委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了裁决,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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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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