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
导读: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统筹基金利息;滞纳金和其他资金。
参见:《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闽政[2000]文2号)
执行日期:2000年9月4日
2002年度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2002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仍按原标准不变,即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978元,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1173.6元。
2002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44800元。
参见:《关于公布2002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闽劳社[2002]4号)
执行日期:2002年1月21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
1、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管理。既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又要量入为出,合理有效地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要进行监控和预测分析,建立基金赤字预警机制,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平衡基金收支的对策和措施,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2、按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分开核算的原则,严格界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各自的支付范围和责任。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各自平衡,不得互相挤占。要根据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当地的经济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3、按照保证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和标准的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增加开支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4、各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真严肃处理。
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各地财政部门要与劳动保障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密切配合,按照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及《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帐户开设、收款、拨款、记帐和基金结余管理等项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
6、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支付,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7、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事业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解决。
参见:《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字[1999]158号)
执行日期:2000年1月30日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或零存整取储蓄存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参见:《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闽政[2000]文2号)
执行日期:2000年9月4日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免征各种税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不含个人帐户利息),并入统筹基金。
参见:《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闽政[2000]文2号)
执行日期:2000年9月4日
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
用人单位应主动配合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定期向职工公布年度工资总额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交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如出现迟缴、少缴、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情况,职工有权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有关部门投诉。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省审计厅要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
参见:《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闽政[2000]文2号)
执行日期:2000年9月4日
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取消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公费医疗经费”款级科目,设立“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款级科目。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机关列入“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事业单位列入“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企业在职职工列入“应付福利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列入“劳动保险费”。 财政对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补助在有关事业费中列支。
参见:《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字[1999]158号)
执行日期:200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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