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案例 > 解除合同 > 尹小姐的合同可以解除吗?

尹小姐的合同可以解除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8 01:06:32 人浏览

导读:

案例:尹小姐的合同可以解除吗?任丽尹小姐是一位漂亮、能干的白领丽人。2000年被猎头公司相中,被猎到了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担任市场总监,月薪万元以上。薪金高了,她和先生按揭贷款买了市中心的一套房子,还买了一辆赛欧车,提前过上了小康生活。尹小姐在单位工作
案例: 尹小姐的合同可以解除吗?

任丽

尹小姐是一位漂亮、能干的白领丽人。2000年被猎头公司相中,被猎到了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担任市场总监,月薪万元以上。薪金高了,她和先生按揭贷款买了市中心的一套房子,还买了一辆赛欧车,提前过上了小康生活。

尹小姐在单位工作挺卖力,带领市场部人员在不景气的市场上杀开了一条血路。一日,她正在与客户谈一个合同,已经谈了三天还没有结果,眼看有了一点眉目,总经理秘书来电,"总经理召见!"她想是不是有新的市场需要开拓,三步并作两步就走进了总经理办公室。

老板是个老外,平常都是笑眯眯的,今天却神情凝重。"尹小姐,我们公司很感谢您为我们公司所做的贡献,但全球经济不景气,只能很抱歉地通知您,你的岗位在公司全球裁员中被减掉了。"随后,人事部发给了她一张离职通知和经济补偿金额结算表,让她一星期内就办理离职手续

尹小姐如同晴天霹雳,一时间都回不过神来。公司给的经济补偿金虽然不少,但看看离职通知上的理由却让人摸不着头脑,离职通知上说"您与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公司正式通知与您解除合同。"但什么叫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无论合同中还是员工手册中都没有提及。尹小姐越来越想不通,决定到劳动争议仲裁庭讨个公道。

公司在答辩中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第26条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全球经济不景气,造成订单减少,就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没有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

尹小姐认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规定也没有约定,不能由单位方一面之词解释。要求仲裁庭支持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仲裁庭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情况,首先需要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释约定或规定,另外还需与劳动者协商变更的程序,因此本案中单位方不能解除与尹小姐的劳动合同。

评析:

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王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了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解除权。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劳动法第26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这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条款之一,现在有许多用人单位认为经济不景气、利润下降、定单减少需要裁减员工时,只要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就可以运用此条裁减员工。

实际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本案中,用人单位方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甚至比法定标准还要更高一些,就向员工送达书面通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解释,单位的员工手册或经过民主程序通过的规章制度对此也没有解释。而且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也没有协商变更不成的程序。

劳动法第26条第(三)项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权是有限制的,首先有实体上的限制,究竟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释是"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如果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在此基础上另有合理明确的约定,可以认为有效。有的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中对此进行了更加详尽解释,有没有效力呢?一般认为,经过工会参与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是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庭也会引用作为仲裁的依据。

第二,程序上的限制。除了必须书面提前三十天通知外,还需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的程序,若协商变更不成才可单方面解除。

因此,本案中,公司方在实体上不符合劳动部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程序上不仅没有提前三十天,而且没有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因此败诉。

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