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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党委不能直接解除职工与单位的聘用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8 00:12:54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某镇农机站站长陈某(以下简称A),因农机站经营状况恶化,2002年7月2日,向镇政府(以下简称B)递交辞职报告,请求辞去农机站站长职务。2003年5月25日,镇党委发文,以A本人辞职为由,免去其农机站站长职务,同时解除其与单位的聘用关系。A因不同意B解除聘用
案情简介

某镇农机站站长陈某(以下简称A),因农机站经营状况恶化,2002年7月2日,向镇政府(以下简称B)递交辞职报告,请求辞去农机站站长职务。2003年5月25日,镇党委发文,以A本人辞职为由,免去其农机站站长职务,同时解除其与单位的聘用关系。A因不同意B解除聘用关系,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A诉称:首先,A辞职报告中请求辞去的是站长职务,而非申请解除聘用关系;其次,镇党委非直接用人单位,无权就A的聘用问题作出决定,镇党委发文解除A与单位的聘用关系,系越权的无效行为。

B辩称:2002年期间,A多次找镇领导,要求辞职。镇领导为对其负责,数次与A谈话挽留,但A去意坚定,并口头同意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镇党委下发文件,免去其站长职务,解除A与单位的聘用关系。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A在担任农机站站长期间,因水利经营状况恶化,2002年7月2日,向镇政府递交辞职报告,请求辞去农机站站长职务。2003年5月25日,镇党委发文,免去其农机站站长职务,同时解除其与单位的聘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调查了解,A自1988年6月由镇党委任命为镇农机站站长以来,对农机站的经营管理不力,造成该站经营状况恶化,无法正常运转,A作为站长,负有直接责任。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提出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A与单位的聘用关系维续,但鉴于农机站其他岗位已有人在岗,A辞去站长职务后无岗可上,作为内部待岗处理。第二种:A同意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B给予A一次性经济补偿费。

后A同意按第二种办法处理,B给A一次性经济偿14000元。

案后评析

本案的案情简单,但包含的问题却并不那么简单,它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镇党委与镇政府的工作职责分工,二是解除聘用关系的条件。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力量,居于领导地位,各级行政组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党组织和行政组织在性质和职能上是不同的。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党组织不能直接行使行政组织的职能。本案中,按照“党管干部”原则,镇党委可以就A的站长职务任免问题作出决定,但须按规定程序由镇政府履行相关手续。对于A的聘用关系问题,也应按规定由其聘用单位作出决定。

关于解聘的条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中规定:“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20人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它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解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本案中,A书面请求辞去站长职务,镇里以此为由解除A与单位的聘用关系,显然缺乏必要的政策法规依据。因此,解除聘用关系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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