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基本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导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社会保险、工资分配三项制度改革,理顺和规范电力企业的工资分配行为,调整电力企业的工资分配结构,克服工资分配中平均主义的不良倾向,充分发挥工资的保障、激励和调节功能。同时,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共十五大关于"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工资分配形式。把工资分配与资源配置、人才知识、企业经济效益差别和职工劳动技能差别等生产要素有机地结合起来。除弊兴利,努力建立符合电力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基本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
2、支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3、坚持工资分配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劳动差别紧密挂钩的原则。
4、坚持基本工资分配制度与电力企业体制改革、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配套衔接、同步进行的原则。
5、坚持国家电力公司对各电力集团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的工资总额实行宏观调控的原则。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实行范围
1、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中的生产运行人员和管理人员。
2、国家电力公司机关及国家电力公司直属的院、校和科研单位。
第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中的其他人员(如检修、试验、用电管理人员等),可暂按本方案实行。待相关的其他基本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后,再改按有关改革方案实行。
第三章 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改革电力企业现行的岗位技能工资制为"岗位等级工资制",原岗位技能工资制中的技能工资并入岗位工资中。
第七条 岗位等级工资制共设十九个岗级。一岗最低,十九岗最高;每一岗设十二个薪级,一薪级最低,十二薪级最高。
第八条 为体现工资分配应向生产责任重、条件相对较差的岗位适度倾斜的原则。发电企业的燃料运行、汽机运行、锅炉运行、电气运行和供电企业的变电运行及各级电力调度等岗位,其岗位工资在现标准的基础上,乘以系数确定。
第九条 岗位等级工资制实行后,国家及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物价性补贴并入新工资标准,企业自行建立的部分津、补贴应予取消,停止执行。
第四章 改革的步骤及方法
第十条 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必须与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相互衔接,配套进行。各归口管理单位(包括各电力集团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各直属院、校和公司属其他实行本工资制度的单位等,下同。)应在三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建立与创建社会主义一流企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内部机制,真正引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选优上岗的竞争机制。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都必须认真持久地进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防止图形式、走过场。未进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单位,不能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
1、各归口管理单位应建立由主管领导、工会、劳动人事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班子,在落实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网省电力公司组织机构改革指导意见要求的基础上,组织、指导所属企业落实"定编、定员、定岗、定责"的四定工作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2、各归口管理单位应对所属同类型企业统一主要岗位序列、统一岗位规范、统一岗位级别的工作。
3、各基层企业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和完善岗位层次及各岗位的岗位规范,同时须建立健全和完善行之有效的考核体系。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数年来,岗位劳动因素已部分发生变化。因此,各归口管理单位应对原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时的岗位测评和岗位归级进行合理调整,必要时应对劳动岗位进行重新评价。
5、基层企业的"四定"工作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必须经省公司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
第十二条 为便于操作,新老工资的过渡可采用"座标套入法"即:对现已上岗工作并已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职工,以其技能工资(横坐标),对照相应的岗级(纵坐标)即为该职工新的岗位工资。其中:
1、对高技能工资而在低岗位工作的职工,套入相应岗级最高薪级后仍有工资余额的,其余额部分暂予保留并逐步冲销。
2、对低技能工资工资而在高岗位工作的职工,无法套入相应岗级最低薪级的,仍按低该岗位最低薪级套入。如增资过高,应采取分年度兑现的办法处理。第一年兑现额不超过于70元,第二年兑现额累计不超过120元,从第三年起全额兑现。
3、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在实习期内的,仍执行见习生工资。
第五章 岗位等级工资制运行后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岗变薪变"的原则。职工工作岗位变动后,一律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任工作岗位的岗位工资。
1、由低岗级岗位变动至高岗级岗位工作的,按原任岗位的岗位工资就近上靠至新任岗位的薪级工资标准上。原岗位工资低于新任岗位一薪级工资标准的,按新任岗位一薪级工资标准执行。
2、由高岗级岗位变动至低岗级岗位工作的,按原任岗位的岗位工资就近下靠至新任岗位的薪级工资标准上。原岗位工资高于新任岗位最高薪级工资标准的,按新任岗位最高薪级工资标准执行,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3、考虑到职工的思想随能力和逐步适应过程,可实行不超过三年的过渡期。过度期内,对本条第2款的职工,其低于原岗位工资的部分暂予以保留并逐步冲销。但由于个人原因(如犯错误、拒聘等)造成岗位工资变动的,不予保留。
第十四条 建立正常的薪级晋升制度。职工在本工作岗位工作满两年后,可以晋升薪级。
1、 各归口管理单位及所属企业均应建立和健全正常的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主要内容应包括职工的业务技能水平和工作业绩、劳动贡献等。
2、 职工要求晋升薪级时,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场、车间、工区等基层单位同意后,由企业统一进行。
3、 职工每年的晋升薪级量应予以适当控制。各归口管理单位应在国家电力公司宏观控制的工资总额内确定晋升比例,每年以控制在30%左右为宜。
4、 职工晋升每次为一个薪级。已达到本岗位最高薪级的,不能再晋升。
5、 对受到各种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薪级。处分期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晋升薪级。
6、 由于各种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的(如外单位借调、脱产学习、长休人员等)不能晋升薪级。回本岗位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晋升薪级。
7、 对本方案第十二条第2款的人员,暂不能晋升薪级。必须待增资额全部兑现完毕并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晋升薪级。
8、 各级领导干部的薪级晋升,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9、职工晋升薪级的资料应入职工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对高级技能人员中的特殊人才,可不受本人所从事工作岗位的岗级限制。但对此类人才应有严格的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比例应限制在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包括高级技师)总数的5%左右为宜。
第十六条 试岗、待岗及企业内部待业、离岗休养人员的工资待遇
1、试岗工资。在职工本人所从事工作岗位的薪级标准上,降低两个岗级或薪级(只限1、2岗级)的工资。
2、等岗工资。第一岗第一薪级的工资标准为待岗工资。
3、试岗人员工资待遇按第一岗第一薪级的工资标准执行。
4、企业内部待业人员停发工资。按企业所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发给生活费。
5、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的职工,其生活待遇按本人离岗位工资的60%发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工资标准如需调整时,由国家电力公司发布执行。
第十八条 各归口管理单位和省电力公司应根据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各企业应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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