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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特殊情况下应付工资的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7 10:08:36 人浏览

导读:

如何确定特殊情况下应付工资的标准?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了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l)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

如何确定特殊情况下应付工资的标准?

  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了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l)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劳薪〔1995〕7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应与劳动者用合同的形式明确工资标准,作为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的基础,没有明确的按如下办法处理:一般按劳动者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确定,工作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的平均工资的60%确定,折算的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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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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