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工资 > 工资 > 公司法人出走如何支付工资

公司法人出走如何支付工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9 00:50:12 人浏览

导读:

小王大学毕业后不久就和同学共同出资成立了公司,而且经济效益不错,惹得许多人的羡慕。可是,最近却因卷入一场劳动纠纷,让他烦恼不堪。公司的法人代表抛开业务私自离职不说,现在又反过头来向公司讨要工资...

  小王大学毕业后不久就和同学共同出资成立了公司,而且经济效益不错,惹得许多人的羡慕。可是,最近却因卷入一场劳动纠纷,让他烦恼不堪。公司的法人代表抛开业务私自离职不说,现在又反过头来向公司讨要工资。日前,他代表公司向本报热线咨询:“用人单位为《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担任具体职务时,其身份究竟该如何来确认呢?作为股东,离职后向公司讨工资是否合理呢?”

  法人出走另谋职 返回单位要工资

  2008年11月8日,小王与同学高某和张某作为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了北京某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其中由同学高某出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2009年9月中旬,因为三人对公司发展、利益分配等问题,在合作中出现不愉快,高某离职就任于另外一家文化公司。北京某公司在网上查询、证人证言等证据面前,于2009年10月8日作出决定,撤销了高某所担任的总经理和董事长职务。

  小王说,高某的意外离职,已经给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本来他们以为一切不愉快就此结束了,可是让人没有想到的是,2009年12月初,高某突然又找回公司,表示在北京某公司撤销其职务前,他一直在为公司提供劳动,说他自己与北京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要求北京某公司向其支付2008年11月至2009年9月的工资共计65000元,以及2009年10月8日至12月的基本生活费。

  高某的做法让小王有点犹豫不决,一时间,他也难以确定高某是股东还是劳动者,也不清楚高某与北京某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

  股东不是劳动者 索要工资无法据

  有关法律人士评析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高某与北京某公司究竟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通过小王的反映,高某在北京某公司的身份不具有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职的特点,而是作为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因此北京某公司和高某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page]

  依据《公司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中,北京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本案中,北京某公司2008年11月8日注册成立至今,高某一直担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股东,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的身份不符合《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相反,高某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公司是一种投资与被投资的亏损分担、收益分配的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被管理与管理的隶属关系,所以,高某主张2008年11月至今,其与北京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说法不能成立,要求北京某公司支付其上述期间的工资,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