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工资 > 工资 > 为什么劳动者谈判能力如此薄弱?

为什么劳动者谈判能力如此薄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7 01:57:07 人浏览

导读: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我国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然而,作为一种兜底性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在一些地方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我国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然而,作为一种“兜底”性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在一些地方的执行效果,却远不如人们期望的那么好。

  2008年08月19日发布的广州《工资集体协商调研成果》显示,100%的劳动者期望涨工资,但知道如何与老板“谈薪”的人只占7.2%。调查还显示,私企员工工资中隐藏着一项“特殊工资”,即牺牲休息时间,通过特殊劳动,在八小时之外、节假日加班加点所换取的劳动报酬。如果剔除这项加班费,那么,他们就根本拿不到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工资。

  用人单位规避最低工资制度,最常用的做法是采用“计件工资”。这些用人单位一般会规定,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一般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哪怕出满勤,工资仍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这就迫使劳动者不得不加班加点,算上加班费才能达到最低工资线。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扭曲呢?在笔者看来,其中有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地方,也有劳动力定价权缺失等深层次因素。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虽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具体的标准予以明确,并以强制的方式保证实施,但在制度自身的完善方面还有待优化。比如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计件工资的换算方法、“包吃包住”情况下员工每月实领工资的最低限度等方面,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些制度漏洞给一些企业变相降低、克扣员工工资提供了方便。

  一些地方政府可能以为,出台了有关最低工资的法律法规,按规定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尽到了责任,完成了任务,至于劳动者是否能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获得最低劳动报酬,相关部门更多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page]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并不是最低工资标准得不到执行的唯一原因。问题的真正核心还在于,劳动者缺乏劳动力的定价权——“知道如何与老板‘谈薪’的人只有7.2%”,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劳动力的定价权必须由市场来行使,即建立起劳资双方的谈判机制(如“集体协商”)。要形成这样的谈判机制,劳资双方都需要有自己的利益组织,只有这种利益组织足够发达,以及他们之间通过谈判机制充分博弈、相互制约,才能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今年7月24日,沃尔玛深圳布吉大芬村店工会主席李翼新代表沃尔玛在深圳的8000多名员工,在一份与沃尔玛中国总部缔结的集体合同上签字,根据这份合同,未来两年内,这些员工的工资总额将以每年9%的速度增长。有评论者大为感叹,“工会原来是可以大有作为的”。由此不难看出,在“资强劳弱”的情况下,唯有强化劳动者自身的谈判权和谈判能力,才能真正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如此,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亦如此。(来源:上海证券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