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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日安排 不能随便动用休息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00:27:15 人浏览

导读:

寇明国【新闻背景】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十一长假头三天为法定假日,后四天一般为占用这之前的周六周日或之后的周六周日来调休。但今年与往年不一样,调休后上班族首次遭遇连上7天班的情况。许多上班族喊“扛不

  【新闻背景】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十一长假头三天为法定假日,后四天一般为占用这之前的周六周日或之后的周六周日来调休。但今年与往年不一样,调休后上班族首次遭遇连上7天班的情况。许多上班族喊“扛不住”、“吃不消”。

  【连线嘉宾】

  寇明国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者:今年“十一”长假过后,“上班族”首次遭遇连续7天上班不间断,许多人叫苦不迭。这种“叫苦”值得同情吗?

  寇明国:这是“十一”法定假日安排不合理导致的。今年大部分企业对国庆节放假调休的安排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进行的,但把原本属于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的休息日调到10月6日(星期四)和10月7日(星期五)提前休息,导致员工从10月8日工作到10月14日,连续工作7天。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单位来说,从10月8日到14日的7天工作时间里,其中两天其实属于休息日加班。

  记者:这两天不是已经提前休了吗?先休后不休,也符合常理。再说,以前遇到法定假日都是“前挪后移”凑成长假的。

  寇明国:这里存在两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政府部门对于休息日的调休安排需要与劳动者平等协商,无权自行决定。因为单位安排调休,必然涉及到员工加班问题,而只有员工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况下,才涉及所谓的补休调休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单位要求加班是需要与劳动者和工会协商的,也就是说,加班和调休在程序上要遵守与员工平等协商的制度,政府和用人单位均无权自行决定加班和调休。

  二是调休和加班安排应保证劳动者健康和休息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强制性规定,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即劳动者有在一个合理周期内(一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休息的法定权利。

  仅就今年国庆节的放假安排来看,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休息日加班但有调休,只不过是提前休息了,但这样的人为调休使员工在节后需要连续工作7天来补偿,违背了劳动法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下称《办法》)关于休息休假制度的立法本意,而且连续7天的工作会使劳动者疲惫不堪、导致健康受损。

  记者:有什么解决办法吗?寇明国:我认为政府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后再安排调休,但一定要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能休息一天,无论是自然周(西方指周日到周六,在中国一般指周一到周日)还是计休周(指很多单位或个人的休息日,并不是周六和周日,而可能是每周二或每周三休息,对于这个劳动者来说,他的一周是指周三到下个周二,或周四到下个周三)。解决办法之一就是可以让员工再多休息一到两天,我知道有的企业就是这么做的。

  记者:可是,如果让员工再多休息一到两天,就违反了《办法》,属于突破现有规定,明年或以后又遇到其他情况怎么办,可能会使规定的执行变得随意而缺乏执行力。

  寇明国:用人单位自行安排员工多休息一到两日,不违反《办法》。对于企业来说,这可以算休假福利。但政府不能这么安排,政府必须在法定范围内安排,不能突破现有规定。

  自我国1999年修改《办法》、发展假日经济以来,根据政府的节日放假安排,出现节后需要工作7天的,今年应该是第一次。至于以后,我认为政府和用人单位可以对节假日的放假进行一些特殊安排,但前提一定要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并保证劳动者基本的休息权利,不要出现让劳动者连续工作的情况。

  记者:关于节假日的安排,有的地方曾想自行安排假期的长短,但被叫停,自行调整好像行不通。

  寇明国:法定节日和纪念日放假办法已有法律和国务院法规明文规定,不能随便调整。可以调整的是休息日,但要依法。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用人单位经常单方面利用法定节日放假之机对临近的休息日也一并调整,以实现“小长假”“大长假”所带来的假日经济目标,但这样做可能会导致违反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如果按照正常的节日、纪念日放假办法,该放假就放假,该休息就休息,是不会出现连续上7天班的情况的。

  记者:哪些行业可以自主些,比如有的学校,10月10日上学,让孩子多休息两天,也避开了上班高峰。如果允许这些行业自主,要走什么样的程序?

  寇明国:除政府和承担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都应该可以依法自主地对除了法定节日和纪念日外的休息休假进行安排。据我所知,不少国企、著名民企或外企均安排员工休息到10月9日、10月10日才正式上班。像这类自行安排的有薪休假,属于企业福利的一种,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无需经过审批或备案手续。

  记者:您认为目前的《办法》有无必要修改,如果需要修改应做哪些调整?

  寇明国:《办法》在具体细节上可能需要调整,但对劳动者来说,更关注的是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改进和落实。除了需要增加带薪年休假时间外(按照目前规定,累计工作十年以内的,每年才休五天),还得要督促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能真正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如果带薪年休假制度能真正落实的话,人们可以根据需要自由安排休假,也避免一窝蜂式出行给交通、旅行、购物带来压力。(庄永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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