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保障 > 工时休假 > 综合计算时间工作制

综合计算时间工作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20:09:17 人浏览

导读: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平均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平均周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平均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平均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五天)。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 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

(4)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周、月、季年为周期计算,凡日工作时间超过平均8小时,周工作时间超过平均40小时的,为超标准时间,对其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1. 按《劳动法》规定,超过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对待,应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2. 实行综合计算时间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公休假日时,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劳动法》第44条第32款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