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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探亲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19:54:06 人浏览

导读:

职工探亲假内容提示:探亲假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探亲假期待遇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管理规定本省职工探亲待遇问题,除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原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险字12号,以下简称《探亲规定》)外,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补充。(一)探亲假的

职工探亲假

内容提示:

探亲假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探亲假期待遇

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管理规定

本省职工探亲待遇问题,除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原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险字12号,以下简称《探亲规定》)外,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补充。

(一)探亲假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1、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实习生和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待遇。上述人员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

2、《探亲规定》所称父母,包括养父母和职工自幼父母双亡由他人抚养长大,现在受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的职工,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具体范围划分,请各地、市、县研究确定。

实行集中公休假日轮休制度单位的职工和本人要求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利用公休假日结合调班探亲的职工,其集体轮休和调班假期累计已达到或超过探亲假规定时间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4、被临时调往外地工作连续满1年以上,短期以内又不能回原单位的职工,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在学校学习的职工,1971年底以前进单位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可按《探亲规定》的待遇执行。但在校学习的职工和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利用寒暑假期探亲。

(二)探亲假期待遇

1、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实际需要的路程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在探亲假期中,其本人标准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保留工资、附加工资照发。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制的职工,按计时工资标准发给;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由单位确定按正常生产期间本人3个月计件或提成平均工资发给。其他补贴、津贴和奖金停发。

2、职工探亲要服从组织安排。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其假期原则上不要分开使用,如需分开使用假期时,由单位行政领导确定,假期也只能分两次使用但不得影响生产和工作正常进行。其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路程只计算一次。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1、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间到外地结婚的,可按探望父母所需的往返路费报销,超过部分自理。职工结婚满一年后按规定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职工是否列为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对象,一律以职工的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确定。职工与父母户口不在一地,在按规定探望父母亲时,其路费报销和路程假期按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计算(离户口所在地区近时,按实际计算)。

3、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职工因配偶死亡或离婚,从离开配偶满1年后到再婚前,可参照未婚职工的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超过产假后(含难产、双产),又与配偶继续团聚30天以上的,双方当年都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6、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或4年中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其不实行探亲假制度的配偶或父或母,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1年或4年报销其往返路费一次。职工本人当年或4年中,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7、职工因病假或事假和利用出差等原因,与家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规定天数的,可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但不再享受探亲假期。

8、享有每4年一次探望父母待遇的已婚职工,在4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9、职工探亲往返实际需要的路程假期,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时,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但是,属于一般的转车、侯车时间或车、船行驶延误的时间等原因,即使持有有关机关证明,仍应按一般事假处理。

10、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30天。假期内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路费由本人自付。

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其探亲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假休假探了亲的,职工一方原领取的往返路费应该退回。

(四)管理规定

1、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进行有计划地合理安排,力求不要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对无故超假的职工,要按旷工处理。职工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应在工资关系转移证上同时注明该职工享受探亲待遇的情况。

2、有关探亲路费报销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3、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地、市根据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经济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一些原则规定,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各单位可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拟订出具体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4、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职工在国内探亲。职工出国和去港、澳、台探亲的,按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出国、出境人员的探亲规定办理。

[详见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1981年8月10日苏政发[198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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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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