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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时间怎样界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08 14:56:30 人浏览

导读:

女职工在怀孕之后也是会有一定的哺乳期的,这个哺乳期也是有一定的规定的,但是很多的人对于这个不是很了解的,大家可以好好的去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的,女职工哺乳时间怎样界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女职工在怀孕之后也是会有一定的哺乳期的,这个哺乳期也是有一定的规定的,但是很多的人对于这个不是很了解的,大家可以好好的去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的,女职工哺乳时间怎样界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一、女职工哺乳时间怎样界定

  哺乳假是指妈妈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在工作日内,每天有两次0.5小时的授乳时间,每天合共1小时,两次可一起用,也可以分开用。按国家哺乳假规定,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而且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二、女职工产假待遇是怎样的

  1、正常情况

  正常情况产假98天(产前可休15天)。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一年以上,享受生育津贴、生活补助等;不符合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支付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并按照《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相关费用。

  2、非正常情况

  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42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35天——180天。男方照顾假为7天至10天计算为劳动时间。

  产前检查时间,按需休息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工作时间内应安排休息1小时。

  3、产前假待遇是怎样的

  怀孕7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的60%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4、女职工其他假期有哪些

  绝育照顾假。5天至7天计算为劳动时间,其中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15日。一对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晚婚后怀孕生育;女方24周岁以上生育;男方30周岁以上生育。

  三、法定哺乳期是多长时间

  法律规定的哺乳期是12个月,每天哺乳时间为两次,每次除去来回路上的时间为半小时,来回路上的时间也算工作时间,不扣除工资。也可以两次哺乳时间合并在一起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女职工哺乳时间怎样界定的相关介绍,女职工的哺乳时间一般是在孩子一周岁的时候,这个是属于一个规定的假期,对于这方面不了解的可以好好的去了解一下呢,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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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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