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犯了保险诈骗罪
导读:
近日,慈溪市公安局浒山派出所破获一起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姚某伙同朋友陆某、孙某,以牟利为目的,由孙某在一辆汽车上装上破损配件后,姚某驾驶该辆汽车同陆某驾驶的另一辆汽车相撞,故意制造了一起交通事故。之后,姚某出面通过办理保险公司定损、理赔等相关手续从保险公司骗得保险金10650元。
7月5日,经过警方的缜密侦查,认定姚某、陆某、孙某系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为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涉嫌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构成保险诈骗罪。目前,警方已依法对姚某、陆某、孙某取保候审。
律师观点: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毛晶宇律师认为,姚某、陆某、孙某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姚某、陆某、孙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是典型的实施保险诈骗的行为,而且诈骗保险金数额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在1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在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姚某、陆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已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第2款之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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