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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是犯罪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6 00:39:04 人浏览

导读:

由于人们的保险意识增强,许多人会有风险防范意识,提前为自己购买保险,而有些人也会利用保险进行一些违法行为,骗取保险金。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是犯罪吗?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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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是犯罪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关于伪造材料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违法行为分析

  案情回放:

  2018年年初,某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有人用伪造的劳动合同、工资停发证明、工资结算表等手续,骗取车险理赔的保险金63015元。接报后,警方随即展开侦查取证工作。

  经查,2013年10月4日,金某与熊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熊某受伤。为非法获取保险金,在熊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伙同刘某、金某制作了伪造的“姜堰市劳动合同书”“工资停发证明”“工资结算表”“租赁协议”等材料,由刘某自称熊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金某在中信银行姜堰支行“代办”了一张熊某的银行卡用于保险公司理赔。为帮助李某、金某实施保险诈骗行为,刘某在明知上述材料系伪造的情况下,仍送至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致使保险公司向其提供的“熊某”银行卡内支付保险金人民币63015元。2013年12月30日,刘某伙同金某签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并对熊某隐瞒该协议书内容。事后,李某等3人将所得赃款进行分赃。

  2018年4月22日,犯罪嫌疑人金某在机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迫于公安机关的强大压力,犯罪嫌疑人李某、刘某分别于5月22日、5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律师回复:

  犯罪嫌疑人李某、金某、刘某在跟熊某私下谈理赔时是按照农村标准进行的,但在跟保险公司理赔时准备的“材料”却是按照城镇标准进行的,而这两者理赔差额为63015元。为了将这一非法收入占为己有,李某等3人实施了对保险公司诈骗的行为。此案关键在于,熊某对于保险公司多支付的63015元的占有是否具有合法性?如果这钱本就应当是熊某所得,那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则构成诈骗罪,否则构成保险诈骗罪。

  此案中,熊某当时真实身份系江西某地农民,按照保险公司的理赔规则,无法参照泰州地区城镇标准进行保险理赔。李某等3人通过伪造的“姜堰市劳动合同书”“工资停发证明”“工资结算表”“租赁协议”等材料将熊某“包装”成一名“泰州城镇职工”,保险公司正是基于这些佐证材料,进行了赔偿,因而熊某对保险公司多赔付的63015元的占有不具有合法性。此外,李某等3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即实施保险诈骗,其中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两个犯罪形成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应当择一重罪处断。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某、金某、刘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保险公司的财产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检察院认可公安机关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等3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98条之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是犯罪吗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知,如果骗取保险金的数额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就会肯定会构成犯罪,追究法律责任。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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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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