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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体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4 22:34:00 人浏览

导读:

(一)承租人的适格标准就承租人方面,因为是接受他人之物的一方,其义务主要是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保证正常利用租赁物,因而不需要特殊限制,一般只要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备订立合同能力即可。(二)承租人的适格标准就出租人而言,与

   (一)承租人的适格标准

   就承租人方面,因为是接受他人之物的一方,其义务主要是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保证正常利用租赁物,因而不需要特殊限制,一般只要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备订立合同能力即可。

   (二)承租人的适格标准

   就出租人而言,与承租人是有所不同的;因为出租人将特定物租给他人使用并从中收取酬金,如该物与他人另有利害关系,租赁物上存在物理的瑕疵或者权利的瑕疵,则势必影响到承租人等后续的对租赁物进行利用的人。因此,出租人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标准。当然,这里说的标准,并不是说不具备这些标准要求的,就当然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说根本不能以出租人的名义汀立合同,而是说不符合这个标准的人作为出租人,其出租行为多数情况下是不合法的。如果不符合这些标准的人订立租赁合同,则合同的效力、履行等问题,将可能因为该不适格的主体而受到一定的消极影响。

   一般来说,可以合法的成为出租人的有:

   1.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对其所有物当然地享有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因此当然可以将自己所有之物给与他人使用、收益,并要求对方支付租金;

   2.典权人。典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典物的权利,其义务主要是在典期届满时将典物交还给出典人。因此,原则上在典期之内,典权人无论是自己使用、收益典物,还是将典物交由他人使用、收益均无不可。因此,典权人也可以成为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

   3.使用权人。实际上也就是传统民法中所指的用益物权人。在用益物权人中主要是指地上权人。

   4.占有人。各国的法律均认为善意占有人可以将其所占有之物出租。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理论和实践操作上也不是一概否认占有的地位的。为了鼓励物尽其用,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也应当允许善意的占有人将占有物出租。

   5.承租人。承租人一般不能做出租人,但如征得出租人同意,也可以出租,这种情形被称之为转租。也有些人不能成为出租人。如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均不得将其所占有之抵押物及留置物出租。因为抵押权的内容并不包括对物的使用、收益,抵押权人也不占有抵押物,而只是在债务人不履行抵押物所担保的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以抵押物折价而得到补偿。因此,抵押权人不能成为出租人。而留置权人虽可留置(占有)其物,但也不能就留置物而为使用、收益,而仅是可以留置物折价、变卖并优先获补偿而已。如留置权人使用、收益其物,则构成对物之所有人所有权或他物权人他物权的侵害。因此,留置权人也不能成为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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