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隐私侵权案
导读:
核心提示: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明确两项权利的界限,一个是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另一个是于娇病情的隐私权。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主审法官刘虎第一次敲响法槌是在上午9点整,而第二次敲响法槌仅隔了10分钟。今天上午,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求职大学生于娇(化名)诉山东大学xx医院侵犯隐私权一案,因为于娇的诉讼代理人临时变更了诉讼理由,法官当即宣布休庭,延期审理。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隐私权和知情权的范畴如何限定?当两者间发生冲突时,价值如何取舍?据悉,此类案件的审理,在山东省尚属首次。
求职体检被查出“小三阳”
去年3月,得知大众报业集团招聘记者,就读于北京某名牌高校的于娇于是投了简历。经过3轮面试和两轮笔试,大众报业集团向其发出了“录用通知”的电子邮件,并称“只要体检合格即可签约”。
同年5月,大众报业集团委托山东大学xx医院为于娇和其他应聘者一起做身体检查。其间,大众报业集团有关负责人员向每名体检人员发了一份单子,明确写有“乙肝五项”的检查项目。时隔不久,体检报告出炉,于娇被检查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小三阳”),为此,大众报业集团取消了与于娇的聘约。
此后,于娇多次与大众报业集团交涉,强调自己的应聘岗位与食品无接触,不会影响工作,然而均被回绝。
“体检建议”奈何成“不聘决议”
于娇经多方打听得知,最终导致她未被聘用的原因是,xx医院开具的一份体检建议———医院建议不予录用。
于娇认为医院未经其同意将体检报告提交用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尤其是医院开出不予录用的建议误导用人单位,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据此,今年6月,于娇一纸诉状将山东大学xx医院告上了法庭。
今天上午的庭审现场,于娇本人并没有出庭,而是全权委托给代理律师。因为起诉书最初的起诉理由是“侵犯名誉权”,而于娇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变更诉讼理由为“侵犯隐私权”。因此,主审法官在征求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宣布休庭、延期审理。
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界定权衡
“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明确两项权利的界限,一个是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另一个是于娇病情的隐私权。”庭后,本案的主审法官刘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刘虎认为,本案中,大众报业集团委托山东大学xx医院为招聘员工进行体检,其本意就是想对每名员工的健康状况有所了解,进而决定是否招聘其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对此,大众报业集团有知情权,医院作为受委托人也负有告知的义务。与此同时,于娇与山东大学xx医院之间又存在着一种医患关系,医院应该负有保守患者病情隐私的义务。
“山东大学xx医院的两项义务叠加在一起,构成了本案的诉讼源头,这就需要双方作进一步的举证、质证。”刘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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