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签订的代孕合同有效吗
导读:
双方自愿签订的代孕合同有效吗?很多情况下有人很容易认定双方自愿签订的代孕合同是有效的,理由是双方自愿签订,都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在合同效力认定实务中,需要注意一点,违反善良风俗的合同无效,同时代孕合同在我国是明文禁止的,所以即使双方自愿签订,合同也应当归属无效,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整理介绍。
代孕是指妇女由于多种原因而不能怀孕,取其卵子与其丈夫的精子进行体外授精,再将胚泡移植到别的正常女性的子宫腔内继续发育成胎儿的一种技术。在民间俗称“借腹生子”,代孕改变了传统生育方式。现实生活中,因为代孕产生的伦理、法律和感情上的纠纷在逐年增多。
法律依据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这里生育子女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基础。而代孕的双方之间没有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
判断合同有效的三个要件
1、合同的主体适格
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订立约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的从事各种民事行为。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即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且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年龄为男22岁,女20岁。在我国合法生育的年龄也就是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
2、意思表示真实
即合同的订立以及合同的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有瑕疵的现象。
3、内容合法
即合同的内容不的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善良风俗,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等国家强制性禁止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秩序。
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时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两条同时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可见公序良俗原则乃是国家民事领域的一项原则。任何民事行为都应当遵守该原则,违反该原则的合同应为绝对无效。
判断代孕合同内容无效的要件
1、危害正常的家庭关系
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正常情况下,夫妻互敬互爱,共同劳动,共同享受美好的性生活。而代孕必然有第三者的加入,这种夫妻以外的第三人的加入容易导致家庭不和谐,对正常的家庭关系是一种冲击。现实表明,受伦理道德观念的束缚,很多代孕家庭日后生活并不幸福。
2、不利于孩子成长
当孩子长大成年后,自身会意识到或者从各种渠道知道自己的身世,而这种身世一般很难为传统的价值观、伦理观所接受。这样的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会有心理阴影,也许会受到邻居或者社会的歧视,不利于期身心发育。如此以来,就实现不了优生优育的计生原则,不利于培养合格的一代。
3、买卖婴儿的嫌疑
代孕涉及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就是买卖婴儿的嫌疑。有些不法之徒,以盈利为目的,利用某些家庭求子心切的心理,打着代孕的幌子,实则行买卖婴儿之勾当。如果代孕合法化,不排除有些人钻法律空子,使买卖婴儿成风,而这是法律所严厉禁止的,不是善良的人们所愿意看到的。
4、剥削贫穷妇女的嫌疑
如果承认代孕合同的合法性,那么有钱人就可以“借腹生子”,达成优化人种的目的。而贫穷的妇女为生活所迫就不得不出卖自己的身体,如此以来就给富人提供了剥削穷人的法治环境,而妇女这种被剥削的地位与法治社会平等主体制度是有矛盾的,是对社会文明的侵蚀,非主流社会价值观所提倡。身体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一是其本身就不直接与财产利益相联系,若允许出于金钱利益的驱动而任意处分,则不仅亵渎了助人为乐的本质,且极大地伤害了人的尊严,破坏社会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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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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