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定金的处理方法
导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还有法律意识的加强,大部分的人在商务活动中都选择签订合同,以防在交易的过程中出现意外。有时也会要求其中一方先交付一部分的定金,在违约之后定金也不予退还,那么在法律规定中,合同终止后定金的处理方法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在实务中有人认为,定金责任不同于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惩罚性的责任。只要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定金关系,定金责任便依法律直接规定而起作用而不以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即使合同终止,定金责任并不因合同解除而丧失。买方依然有权追究卖方的定金责任。对此,法律快车小编认为不妥。因为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解除而消灭时,定金合同也消灭。
定金罚则的规定是,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的适用前提即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虽然理论上有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的分类,但实践中的定金条款却多表现为定金的一般表述。因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所以,适用时应当遵循有过错才有定金罚则承担之原则,这与我国民事责任体系中赔偿原则、恢复原则为主体的情形一致。但是,一旦落入定金罚则的规制范围之内,则决不含糊,所以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之规定。
定金是担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那么,其担保的范围应当是全部债务。全部不履行的,当然适用定金罚则,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担保范围之内,定金的效力对其仍具约束力,依照公平原则,部分不履行部分,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与占整个合同的比例,计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额,适用定金罚则。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本法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上述法律条文体现的原则,如果合同完全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定金应当返还。既然双方皆无过错,均应免责,互不赔偿亦不需惩罚,故定金应予返还。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部分影响合同的履行时,应对其作部分免责,其余则按一方过错未履行合同的规则处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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