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经纪公司与演员签订的演艺合同及其中演出安排条款的性质及效
导读:
在熊威、杨洋与正合世纪公司知识产权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20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演艺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关于演出安排的条款既非代理性质也非行纪性质,而是综合性合同中的一部分,不能依据合同法关于代理合同或行纪合同的规定孤立地对演出安排条款适用“单方解除”规则。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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