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内是否可以变更合同条款?
导读:
问:律师您好,我跟现在所在的单位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主要从事农产品的加工。如今我已经在该单位工作二年了。但最近单位把现在工厂的土地卖给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品房,单位用所卖的钱在另一地方又买了一块土地,要将工厂搬到那里去。由于新工厂离市区有三十多公里的路程,好多人都不愿意去新工厂上班。我的家在市区内,如果每天去郊外上班,感觉太累,我也不打算去那儿上班。单位说可以给我们配班车,但我们有几个人还是觉得太累,不想去。单位就私自将我们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址给改成了新工厂的地址,说我们不去工作就属于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我们承担。还说,如果我们连续三天不上班将被开除,而且得不到任何补偿。由于原先签的劳动合同一直被单位保管,我们对此很是无奈。我想向您咨询一下,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能变更个别条款吗?像我们单位这样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合法吗?我们该怎样做呢?
答: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以变更合同条款。但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将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通常可分为法定变更和协商变更两种。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一、 试用期内。二、 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应作相应变更。三、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四、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岗位予以调整。五、 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转产转型、技术改造后某些生产岗位消失等。六、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后达成新的协议变更原有的约定。
你们单位这种变更合同的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工厂改变工作地点,且两者的距离的差异给员工带来诸多不便,显然属于工厂违反约定,员工有权利不去新工厂上班。单位如果要与员工解除合同,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不能采取这种擅自变更合同的违法行为。如果最终无法与公工厂达成一致的话,你们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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