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后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导读:
申诉人诉称:自1997年进入该公司工作,2003年3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被诉人不再与申诉人续签劳动合同,申诉人请示被诉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被诉人辩称:申诉人到被诉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是1999年4月1日,2003年3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某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答复》既不是法律,又不是法规,被诉人不支付申诉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不违法。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了1999年4月1日至2001年3月31日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4月1日到2003年3月31日又续签了两年劳动合同,1999年4月1日前申诉人在现公司成立之前的另一家公司工作。2003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被诉人不再与申诉人续签劳动合同。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申诉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展开了辩论,申诉人认为申诉人1997年在另一家公司工作是事实,1999年被诉人单位成立后集体从该公司转入被诉人现公司工作,申诉人本单位工作时间应当合并计算。被诉人提供了证明公司于1999年批复成立的营业执照,被诉人与前面所述的公司均系独立法人,被诉人持有与申诉人1999年4月1日起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证据材料。
分析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是否应当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申诉人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是从1997年算起,还是从1999年4月1日算起。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根据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某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答复》:“从《办法》废止时间2002年5月12日为界,对此时间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如果职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企业不同意续订的,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向职工计发其2002年5月12日之前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因本案被诉人提出不再与申诉人续签劳动合同,故根据上述“答复”函,被诉人应支付申诉人2002年5月12日前的经济补偿金。申诉人主张其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从1997年算起,依据不足不予支付。
仲裁结果:
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调解无效,现依法裁决如下:
1.被诉人支付申诉人(1999年4月1日至2002年5月12日止)三个月经济补偿金,计3780元。
2.仲裁费300元,申诉人承担100元,被诉人承担200元。
双方当事人如对本仲裁裁决书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怎么算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
劳办发[1996]243号辽宁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字[1996)15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基本案情近日,王某与大连某外资企业签订的两年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没有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从而终止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该外资企业按照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