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要约
导读:
要约是合同订立的第一个程序要件。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且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即可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实践中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或报价。
(一)要约的有效条件
即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要约必须同时具行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要约应由特定的人提出。
该特定的人是希望订立合同的人,要约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可以是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要约人的代理人。但要约人名称应在发出的要约明示,比如商店陈列标价的货物,即是一种要约。作为要约人必须具有相庆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发出的要约属无效要约。
2、要约应受要约人提出,受要约人是有限制条件的特定的人。
对于要约应否向特定的人发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民法有截然不同的要求。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合同立法应借鉴《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建议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有些学者主张,受要约人可以是不特定的人,这显然加重了要约人受要约拘束的风险;相反,若限定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则又限制了要约人择优选择受要约的人范围。因此我国合同立法应借鉴《公约》界定受要约人的条件。
3、要约必须内容明确
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要约必须把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标的物的名称、价格、数量、规格、质量等要素明确表示出。至于要约内容的明确程度,《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约建议只要包括了货物品名、数量和价格三个要素,要约即告成立。
(二)要约的生效条件
具备以上的要约,何时才能生效?对此,各国法律均规定,要约必须送达被要约人才能生效。这是因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只在知晓要约的内容时,才能决定是否作出承诺。否则,要约没有任何意义。要约的方式可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如信函、电报或是电传等。
(三)要约到达后的法律效力
1、到达后的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对于受要约的效力表现在受要约人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当然,受要约人要约是否承诺有选择权,且如不承诺也不必告知要约人。也即到达的要约在承诺前对受要给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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