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拍卖人的瑕疵责任
导读:
民 事 诉 状
原告:xxx
被告: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赔偿因迟延交付给原告拍卖标的物(石门县宝峰开发区双土居委会的土地一宗)造成原告所受资金占用损失 54000元(从2007年12月21日起至2009年6月11日止,按照50万元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请求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1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土地使用年限减少一年半所受损失18750元。
4、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2月21日,被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委托被告常德市金色阳光拍卖有限公司就其所有的抵贷资产进行拍卖,原告依法竞得其中位于石门县宝峰开发区双土居委会的一宗土地,成交价款50万元。按照被告常德市金色阳光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常金拍成字(2007)第6号】第三条之规定,原告应该自支付约定价款和佣金之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得拍卖物,拍卖物由委托人即被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交付。原告已经按照约定交付了竞得价款和拍卖佣金,但被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却迟迟没有按照约定交付给原告竞得标的物,致使原告受损。后经查实,该块土地的相关征收补偿未到位,导致征收前土地的经营者阻止交付,原告在长时间内无法取得该拍卖标的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由于作为受托人的被告常德市金色阳光拍卖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没有告诉竞买人,有过错,故其应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正当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12月29日
法院立案后,给两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经过法官多次协调,两被告最终同意赔偿原告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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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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